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入围上海市2026年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的结果公告
2026-05-26
{prov} 中标结果
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入围上海市2026年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的结果公告
{prov}-2026-05-26 00:00:00
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入围上海市****年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的结果公告
来源: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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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上海市****年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项目编号:***********

(二)征集人

征集人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征集人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上海市大连路***号

征集人和联系方式:李玲玲*************

(三)入围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供应商地址:上海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号*幢*****室

供应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梁昕毅************

(四)入围产品

标项名称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商品价格
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 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 服务方案:*.*总体思路 *.*.*以政策为导向,紧扣上海发展战略 本项目始终将政策要求作为工作的基本遵循。紧密围绕上海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目标,预算资金的配置与使用展开科学评估。每一项评价都能够对应具体的政策目标,协助预算部门将财政资源投向最需要的领域。 *.*.*以数据为基础,增强评价的客观性 预算绩效评价需要扎实的数据支撑。我们将充分运用现有财政数据和预算执行信息,通过数据分析与挖掘,发现资金使用中的真实规律和典型问题。我们坚持数据驱动的工作理念,充分依托现有财政数据和预算执行信息,运用数据分析与挖掘手段,深入把握预算资金使用的内在规律与特征,为绩效评价提供坚实依据。数据结果不仅用于判断绩效高低,也成为提出改进建议的重要依据,避免评价流于主观经验。 *.*.*突出成本绩效分析,推动降本增效 上海市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已形成“申请问成本、安排核成本、执行控成本、完成评成本”的工作格局。我们将把成本绩效分析作为核心工具,协助预算部门打开业务流程,逐项核算成本,识别合理支出与可压减空间。目标是通过精细化分析,使财政资金的使用更加经济、有效。 *.*.*注重差异化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 上海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定位、管理基础与业务特点各不相同,对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的需求也存在明显差异。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具体而言,通过深入了解各单位的实际运行状况和管理需求,结合其业务特征,量身设计符合其工作实际的评价方案。在此基础上,与各部门保持紧密协作和有效沟通,确保评价结果既贴合实际,又具备可操作性,真正发挥咨询服务对预算管理的改进作用。 *.*.*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实现全过程服务 预算绩效管理不应止于事后评价。我们将提供全流程的差异化服务:事前协助开展立项必要性和成本合理性论证;事中配合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执行偏差;事后独立开展绩效评价,确保结论客观、建议可行。各环节衔接有序,不留管理空档。 *.*.*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守住质量底线 上海市对第三方机构的执业质量、内部复核、档案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坚持独立、客观、规范的执业原则,确保每一份报告和每一组数据经得起审核与检查。同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质量考核,以规范管理保障服务质量。 *.*工作内容 *.*.*工作依据 本项目的各项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号)为顶层遵循。同时,我们也将认真对照本市出台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包括《上海市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上海市市级财政支出成本预算绩效分析操作指引(试行)》《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通知》《上海市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导引》《上海市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质量考核办法(试行)》《财政项目成本预算绩效分析操作指引(试行)》等。在上述法规政策框架内,结合采购人提出的具体服务要求,我们依法、规范地完成各项受托任务。 *.*.*服务范围 本项目的服务对象是上海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负责管理及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采购人)。采购人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主要针对政府、部门和单位的预算资金分配效率与使用效益展开评估,目标在于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实际效果。从具体内容来看,服务涵盖绩效评估评价、绩效目标审核、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等多个方面。 *.*.*事前绩效评估 根据上海市相关要求,预算资金***万元及以上的新增项目,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我们将提供专业的事前评估与预算评审服务,重点评估立项必要性、成本测算合理性、投入与预期效益的匹配度,统筹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具体工作包括集中审阅项目材料、比选实施方案、组织现场答辩与实地勘察,最终提出明确的项目可行性和预算安排建议。 *.*.*绩效目标审核与运行监控 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直接影响评价质量。我们将协助预算单位审核绩效目标,对过于宽泛或笼统的指标进行细化和量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配合开展“双监控”——同时关注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时发现偏差并提出调整建议,为预算执行控制提供决策支持。 *.*.*绩效指标与标准体系制定 结合成本绩效分析成果,协助预算部门梳理和建设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绩效指标库和支出标准体系。对绩效指标进行细化量化,对支出标准进行持续检验和修正。将形成的绩效基线和成本定额作为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提升绩效目标设置和预算申报的科学性。 *.*.*绩效评价与结果复核 按照市财政局的规范要求,对项目支出、部门整体支出、财政政策等开展绩效评价,出具客观公正的报告。同时,可根据采购人需求对已有评价结果进行独立复核,通过数据核对和模型复验,核实原结论的客观性与准确性,为预算调整和绩效改进提供可靠依据。 *.*.*培训与日常咨询 根据采购人需要,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专题培训和日常咨询服务。培训内容结合实际案例,涵盖成本绩效分析、绩效目标编制、自评组织实施、报告撰写等实务。日常咨询侧重政策理解、操作指导和疑难问题解答,帮助预算单位提升绩效管理能力。 *.*组织保障 *.*.*组建专业稳定的服务团队 我们将组建由主评人带队的专业团队承担框架协议内的各项任务。主评人具备*年以上工作经验、*年以上绩效评价经历,持有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质。团队成员熟悉上海市财政管理体制,具备成本分析能力,能够胜任各类型绩效评价业务。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我司已建立覆盖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保密管理、业务培训、档案管理及执业质量控制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各制度以流程规范和风险防控为导向,确保每个项目从承接、实施到报告出具均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实行主评人负责制 每个受托项目明确一名主评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总责。主评人参与方案设计、证据采集、指标评分、报告撰写等关键环节,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配备复核人员,实行交叉审阅,形成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 *.*.*实施分组协作机制 根据委托任务的数量和类型,采取扁平化、机动化的项目组管理模式。前期安排专人负责资料收集与背景分析,中期组织实地调研与数据采集,后期由主评人统筹报告撰写与修改。各环节分工明确、衔接顺畅,保障项目按时高质完成。 *.*.*强化风险管理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们将密切关注各种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我们将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机制,确保项目在遇到风险时能够及时作出反应,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 *.*.*加强与采购人的沟通协作 为快速响应各类采购人需求,我们建立联系人制度,为各区域或重点采购人配备专门对接人员。在事前评估、成本分析等关键环节,主动与委托方沟通,准确理解关注重点。同时与各级预算单位保持良好的业务协作关系,确保评价工作顺利推进。 *.*质控措施 *.*.*对标上海市质量考核要求 按照上海市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质量考核的相关规定,我们从基础管理、服务质量、重点工作参与度和财政监督配合度四个方面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将质量管理贯穿项目全过程,以年度考核为抓手持续提升服务水平。 *.*.*规范成本绩效分析操作流程 针对成本预算绩效分析中的“收集分析资料、开展现场调研、实施调研分析”三个主要环节,制定内部统一的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每个项目均保留完整的过程记录,确保业务全流程可追溯、可核查。 *.*.*建立独立复核与交叉审查机制 每个项目除主评人负责外,另设专门的复核人员。报告成稿后先经项目组内部审核,再提交质量控制部门独立复核,重点核查数据的准确性、指标打分的合理性以及结论的客观性。根据委托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最大程度降低工作偏差。 *.*.*利用信息系统加强过程管控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每位成员的工作轨迹,包括数据录入、底稿上传、版本修改等操作。团队每月召开质量分析例会,对近期项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讨论,持续完善业务流程和评价方法。 *.*.*落实档案管理与痕迹保存 按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要求,整理并保存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方案评审材料、底稿要素、风险分析记录、报告出具全过程资料以及相关原始文件。建立电子化备份制度,便于随时查阅和审计,同时严格管控信息访问权限,遵守保密规定。 *.*.*持续开展人员培训 随着成本绩效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定期组织团队成员学习最新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选派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通过持续学习,保持团队对政策动态的敏感度和专业服务能力。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改进机制 为持续提升服务响应能力和质量水平,我们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定期向采购人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阶段成果,并适时公布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增强服务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另一方面,设立畅通的用户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各方意见与建议,对服务中暴露的问题迅速整改、持续优化。
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职业道德规范守则 职业道德规范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本所及全体从业人员,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从业人员执行审计、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其他专业服务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应保持正直和诚实,并公正处事、实事求是。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职业准则和技术规范,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之上,以适应当前实务、法律和技术的发展,确保客户或雇佣单位能够得到合格的专业服务。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已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有损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章 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本所要求采取下列方式强化所有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 *、在本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的氛围,并通过各种途径将相关政策和程序传达给本所有从业人员; *、本所应向所有从业人员提供适用的专业文献和法律文献,并告知希望他们熟悉这些文献,所有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道德培训; *、 本所通过定期检查,监督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适当行动,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机构和个人,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 独立性 第十一条 合理保证本所及其从业人员,包括聘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实质上的独立性要求从业人员在从业时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能够诚实公正行事,并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态度; *、形式上的独立性要求从业人员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事实和情况,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这些事实和情况后,很可能推定本所或项目组成员的诚信、客观或职业怀疑态度已经受到损害。 第十二条 本所内部之间应就有关独立性的信息相互沟通。 *、 项目负责人应向质检部门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本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 本所相关人员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及主任会计师汇报,以便本所采取适当行动; *、本所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 *、 本所相关项目负责人在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后,应及时做出适当处理; *、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应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项目负责人及主任会计师; *、项目负责人、本所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需要保持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应及时向主任会计师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采取的行动,以便主任会计师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本所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采取的适当行动,包括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解除业务约定。 *、本所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考虑对保持独立性的影响: (*)从业人员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 从业人员向鉴证客户同时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 **、本所不得为客户同时提咨询服务和审计服务。 **、本所的管理人员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职务。 **、本所应当为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提供关于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培训。 **、本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本所为防范同一项目负责人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对长期执行某一客户鉴证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实施轮换制度。 第四章 对客户的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对在从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从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五条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取得客户的授权; *、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十六条 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十七条保密控制措施 *、本所制定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本所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非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须经所领导批准。 *、本所从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事务所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客户机密。 *、不得向其他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客户机密。 *、严格遵守档案(包括纸质文档、电子文档)登记和保管制度。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不准携带业务档案到与无关的场所。 *、严格遵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如需调阅业务档案,须经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办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从业人员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业务档案及电子文档按规定办理移交。 *、对计算机(包括涉密计算机、移动硬盘、光盘和*盘)的管理。 (*)计算机资源由行政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设备台帐档案,用以记录设备的原始资料、运行过程中的维修、升级和变更等情况,设备的随机资料(含磁介质、光盘等)及保修(单)卡由行政部统一保管。 (*)凡需外送修理的计算机设备,必须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计算机资源原则上只能用于本所的正常业务工作,严禁利用计算机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承担涉密企业的涉密事项处理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控制,不得他人使用。禁止使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信息系统。 (*)不得将涉密存储介质带出办公场所,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的,需履行相应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涉密信息除制定完善的备份制度外,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措施,保证备份的安全保密。 (*)对不履行规定调阅手续私自借出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包括抽取、复印、转述、抄录等)造成资料的丢失或泄密的,由事务所决定处罚,触及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从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持续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的发展,以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应当采取措施以确保在事务所授权下工作的人员得到适当的培训和督导。 *、从业人员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 *、从业人员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可以在特定领域利用专家协助其工作。 *、在利用专家工作时,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收费 第十九条 在确定收费时,本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 *、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专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的,本所应当确保: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损害,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从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 *、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第二十二条 除法规允许外,本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所从业人员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 第二十四条 本所从业人员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第七章 专业服务营销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 *、本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本所和从业人员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本所和从业人员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本所和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 (*)当本所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 (*)当从业人员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 (*)当本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 *、本所可以将印刷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第八章 专业服务委托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审计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 第二十八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如果审计客户拒绝授权,或限制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审计客户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二十九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如果受到审计客户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 第三十条 如果审计客户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而之前已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一条 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年*月*日 *.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一、录用制度 根据本所的实际情况,为了适应实现本所发展目标的客观要求制定本制度,包括录用标准、录用程序、试用及考核等内容。 *、录用标准: 应届毕业生需具备下列条件:本科以上学历、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英语六级、国家计算机二级、无不良记录。 非应届毕业生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所急缺的执业资格的人员,具有一定的执业经验,知识结构合理,并具有一定相关知识水平,知识层次较高,外语水平适当,无不良记录。 *、录用程序 录用程序采取公开招聘与推荐录用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招聘:由办公室根据本所总体发展规划,按实际需求情况,提出招聘计划,报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推荐录用:由所内或所外人员推荐,办公室根据录用标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书面或口头向总经理及董事会汇报,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录用。 试用期:经初步确定录用的人员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为三个月。对试用期间表现突出的,业务水平较高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考核,可以提前转正。 见习期:录用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 试用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纪四个方面。通过试用期了解掌握试用人员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劳动纪律、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根据上述方面的考核情况,由部门负责人提出考核结论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或辞退或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即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书。 二、调配制度 本所调配工作采取合伙人或部门经理提出调配建议和本人申请提出调动三种方式。 *、根据本所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岗位设置情况及岗位对所需人员的客观要求,通过考核和了解其实际工作表现,依据用其所长、人尽其才的原则由合伙人或部门经理提出调配建议,提交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决定。经主任会计师批准后实施。 *、员工本人申请提出调动 员工有申请提出调整岗位的权利,同时也有说明调岗理由的义务。 申请调岗的员工有义务说明不适合继续在现岗位从事工作的理由,并证明从事其它岗位工作将比从事现岗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经征得现部门经理与拟调入部门经理同意后报主任会计师研定。 *、员工调配审批权限 部门经理有受理员工申请调岗的义务。在接到员工调岗申请后,应客观的判断举证理由是否客观合理,同时指出调岗后将出现的后果,尔后将员工调岗申请及建议整理后一并报总经理,待批准后即可实施。 三、人事档案制度 为了加强我所内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的作用,制定本制度。根据本所对人事档案的需求情况,所内人事档案管理包括:员工应聘登记表、个人简历、毕业证书、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聘用书、党团关系、入所后各阶段鉴定和考核材料、职务升降表、工资调整表等。 本所的人事档案由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并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统一代管。 人事档案的代办人员要认真负责,凡属人事档案投档的材料要及时、准确、无误投档。档案代办员必须做到严守保密制度,不得私自泄漏个人档案中的内容。 四、养老保险制度 *、本所为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投保养老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首次投保的保额按本人现行职务级别确定。职务变动后,自变动之年度起,保额随之变动。 *、本所根据业务发展和经济状况有权为全部被保人员适当调整保额。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正常流动,保单可由本人带走,但自离所之年度起,保费由本人交纳。 五、员工后续教育制度 *、加强员工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 *、本所有义务选派、组织员工进行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后续教育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应承担本所的回授工作。 *、根据本所的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趋势,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 *、凡参加培训的员工在进行脱产培训时,应以刻苦认真的态度力求学一次提高一次。 *、凡不按规定和安排参加后续教育培训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一律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六、奖罚制度 *.奖励 对工作努力,工作效率高,英文水平高,对公司有突出贡献员工,给予通报表扬、加薪、多发年终奖及送出培训等奖励机会,具体安排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对优秀员工奖励的界定: (*)、奖励为本所创造新客户的员工; (*)、奖励为目前客户提供新服务的员工; (*)、奖励通过自身努力取得各类执业资格的员工; (*)、表扬为客户提供最优秀服务的员工; (*)、表扬在工作才能方面最出色和进步最大的员工。 *、奖励方式 公开表扬; 物质奖励; 晋级、加薪; 其他奖励形式。 *、惩罚 (*)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将公布名字进行批评,情况严重者予以警告及******元罚款的处理; (*)每周迟到、早退*次者,向当事人提出警告;每周累计迟到、早退*次者应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按旷工半天处理。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罚款或辞退的处理 (*)每周迟到、早退*次以上者;请他人或代他人打考勤卡者; (*)未经部门经理批准擅自离岗或缺勤者; (*)在工作时间内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打瞌睡者; (*)虚报加班、差旅费及其它费用者; (*)故意泄漏本所机密或重大过失者; (*)以本所名义办理业务,收入归己或从中收取好处者; (*)未经本所同意私自在外兼职并获取报酬者; (*)盗窃本所财产,违反国家法律者; (*)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秩序,节约成本,发挥财务部门的监督控制作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事务所具体情况及事务所对会计工 作管理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事务所及下属分所。各分所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 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体制 第四条 财会组织体系及机构设置 (一) 首席合伙人对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 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事务所财务负责人对合伙事务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 事务所设立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负责和组织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和 会计核算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合伙事务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的任职条件聘用或 解聘。 (三) 事务所设立独立的财务部,专门办理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 设置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 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作,财务 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 担任会计工作。 (四) 财务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 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 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 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 意见,不断完善事务所管理制度。 (五) 总所有权对下属分所的财务负责人予以推荐,并依照规定程序聘任和 解聘。 第五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 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照 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 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熟悉本单位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改善 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守事务所秘密,按规定提供会计信息。 第六条 账簿设置。事务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 合事务所具体情况使用会计科目、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涉及到资产 类的主要会计科目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及应收账 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涉及到负债类的主要会计科目为应付票 据及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 职业风险基金;涉及到所有者权益类的主要会计科目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涉及到损益类的会计科目为营业收入、营业 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 度损益调整。根据事务所经营业务类型设置相应的二级科目及三级科目。 第七条 会计管理。结合事务所管理要求,规范会计管理工作,使会计管理 工作渗透到管理各个环节,以利于改善管理。总所和分所都要执行,具体规定为: (一) 内部牵制。必须组织分工、钱账分离、账物分离,出纳和会计分离。 为保障事务所资金安全完整,涉及到资金不相容的职责分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形 成严格的内部牵制,总所和分所的财务章和法人章、网银优盾由会计和出纳分别 保管。 (二) 内部稽核。明确会计稽核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法,职工报销的票 据先由会计审核并盖章后交由出纳付款,出纳付款后做好登记整理工作(包括现 金和银行付款)。 (三) 内部原始记录规定。建立规范的原始记录管理规定,规定原始记录的 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按要求填制、签署、传递、汇集、审核、管理原始记录。 (四) 内部财产清查规定。定期清查财产,保证账实相符。 (五) 内部财务支出审批规定。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第八条 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 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 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九条 事务所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财 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 第十条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从 * 月 * 日起至 ** 月 ** 日止。 第十一条 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二条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经济业务发生 时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第十三条 外币业务核算方法:事务所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固定汇率进行 折算,报告期末按期末汇率进行调整,差额列入当期损益或予以资本化。 第十四条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现金等价物是指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 强、易于转换为己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十五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方法。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 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事务所通过银行购买的非保本理 财产品也应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购入时以成本入账,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 益。 (三)如果这些理财产品在一年内到期,应在报表的其他流动资产中列报; 如果到期时间超过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一个营业周期,应在报表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中列报 第十六条 存货核算方法:本事务所的存货均为低值易耗品,购买当月一次 性摊销。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的核算方法。 (一)固定资产标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 号-固定资产》的规定,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 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按照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按固定资 产类别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 预计净残值率均为 *%。固定 资产分类使用年限为:房屋及建筑物 ** 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 家具等 * 年,汽车 * 年,办公及电子设备 * 年。 在实际工作中,单位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单位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 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足折旧后,不论 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对于事务所单位价值不超过 ****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一次性 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再分年度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 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和本事务所有关的无形资产主要 是信息管理系统、审计软件、财务软件。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合作研发 的无形资产,其成本自满足本准则规定后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无 形资产的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摊销,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信息管理系 统和财务软件按 * 年分期摊销,审计软件按 * 年分期摊销。 第十九条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 计入当期费用;其它长期待摊费用如装修费按 * 年平均摊销。 第二十条 收入确认的原则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 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 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二)提供劳务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 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提供劳务收入是指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 *.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 交易中已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让渡资产使用权 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二十一条 本事务所为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合伙人个人所 得税,具体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一)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事务所本部及在各地设立的分所纳入合并 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二) 编制方法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 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内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账册,进行会 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发生的下列事项办理 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计核算要求,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 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依据会计 记账原则,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 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账。 第二十五条 会计凭证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会计 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对每项经济业务,必须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 实性,依据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填制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 明。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真实、有效、正确、完整。原始凭证的要求: *.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印章。 *.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部门经理的签字。 *.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事务所的印章。 *.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必须通过开票软件且必须先由业务部提交信息系统中 的开票申请。 (二)经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 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三)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四)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确定会计科目填制的记账依据。 目前使用用友财务软件编制记账凭证,对记账凭证要求: *. 记账凭证按凭证类别总所和分所统一设置为记账凭证。 *. 会计作为制单人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在财务软件上按经济内容填制 记账凭证。 *. 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可以是财务软件设置 自动生成也可以选择手工编号。 *. 填制记账凭证应包括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包括 一级、二级、三级明细科目)、金额等内容。 *.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 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 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 号。 *. 会计作为制单人在财务软件上做好记账凭证后,还必须由出纳进行审核, 然后会计再记账。因此打印出来的记账凭证涉及的制单、审核、记账不能为空。 如果为便于审核只是在会计制单后就打印出凭证,在审核后一定要盖上审核人员 人名章,财务软件记账后也要在打印出来的凭证上盖上记账人员人名章。 *.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金额需要总分所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分所负担的部分, 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账务处理。 *.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 济业务内容、金额,并附有原始凭证的扫描件、进行分割的相关文件或通知等。 *. 已登账的凭证,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调整相关科目;发现以前年 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损益类的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更正。 第二十六条 登记会计账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设置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月底进行记账、对账、结账,保证账 账相符,账实相符。年末结账后要统一打印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 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七条 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按月编制 会计报表,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 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按时报送。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 他应收款、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将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保本型和非保本型) 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保本型理财产 品获取的投资收益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获取的投资收益不需 要缴纳增值税。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或通过网银支付。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的银行账户只供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账户 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三十二条 货币资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十三条 对于事务所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定期进行核对、清理,并落实责任人,负责清收和报账 归还。 (一) 对“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的管理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清理有 期限”的原则。财务部每季度根据各业务部所开具的发票编写应收而未收回款项 的单位名称及金额提交给主管合伙人,用以核实具体情况并及时反馈给财务部, 财务部收到反馈信息及时做好登记备查工作,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根据具体 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二) 对“其他应收款”的管理,财务部应在年末下达催款通知,对于事务 所个人借款应在年末予以清偿,如确需借用周转金,可在次年年初再借。对于外 单位借用本事务所款项在年末无法偿还时应填写借款确认书,并制定还款期限。 (三) 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将根据实际金额计入坏账损失。坏账确认条件: *. 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 第三十四条 实物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下同)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 实物资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提出采购申请、建立实物资产台账、实物资产 日常维护及管理、提出实物资产报废申请等。 (一) 在办公室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原则下,对实物资产类别、名称、规格 型号、使用部门和使用人,统一编号,编制实物资产目录,建立台账和档案。按 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和部门需要,由办公室及各业务部负责归口管理,并进一步落 实到个人。实物资产管理人员应办公室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负有协调、监控、组织管理的责任,如固定资产需要维护、保养和修理需上报办 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修理。 (二) 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可设定为:房屋、建筑物、办公用家具、管 理用车辆及复印机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电脑及打印机设备由各业务部内勤人员负 责管理。 (三) 各业务部办公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四) 各业务部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建立明细账,各业务部依据购买固定资 产所开具的发票时间必须当月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及时做好固定资产明细的登 记工作,按规定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任何 部门经理的调动、离任等都必须将固定资产的管理纳入审核范围,对于账实不符 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五) 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本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或毁损 必须照价赔偿。 (六) 调离事务所的员工必须完整地交出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 调动手续。未调出事务所,同时又必须随调动人转移的固定资产,应由本人提出 申请,经主管合伙人批准,办理固定资产的转移手续,各业务部内勤人员及时做 好登记管理工作。 (七)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 固定资产清查是从盘点实物开始的。在盘点过程中,要认真核对账面价 值,重新鉴定质量,查明存在的各种问题。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如果发现盘盈、 盘亏和毁损固定资产,由负责保管或负责使用的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 报合伙事务管理委员会审批,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 对于经过清查核实的固定资产,属于需要进行清理的,应及时清理,该 入账的要入账,该报废的要报废。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一般应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书面报告,说明该项资产的购买时间 或调入时间、规格型号、原价、累计折旧及残值处理情况等,经部门经理同意后 由财务部经理审核报首席合伙人审批,办理注销,财务部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 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以固定资产账面净额与清理费用之和扣除保险事务所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有关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令其全部或部分赔偿。固定资产账面净额与清理费用之和扣除责任人赔款、保险事务 所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八)资产使用人领用资产应办理领用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负保管责任。 (九)处置实物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评估等作价手续,有条件的应当履 行拍卖程序,并将处理结果及时进行财务入账。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主要是和鼎信创智公司合作研发的信息管理系统、审 计软件、财务软件。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 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合作研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 自满足本准则规定后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采 用直线法摊销,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信息管理系统和财务软件按 *年分期摊销,审计软件按 * 年分期摊销。 第三十六条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 性计入当期费用;其它长期待摊费用如装修费按 * 年平均摊销。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主要包括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职业风险基金等。 第三十八条 对于事务所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 及时支付或归还。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 收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债权债 务关系。总所应定期清理由分所引发的债权债务,避免事务所债权损失、债务失 控。 第四十条 事务所预收的各项收入,在达到可确认收入状态,应及时结转收 入,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一条 职业风险基金。依据财政部、保监会联合下发的《会计师事务 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 号),总所和分所不再提取职 业风险基金,由总所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事务所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 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事务所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第七章 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 分配利润等。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的实收资本是指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 事务所的资本。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一)合伙人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事务所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或按协议作为负债。 (一)合伙人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事务所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或按协议作为负债。 (二)合伙人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 资本入账。 (三)实收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 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合伙人的出资时,登记入账;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 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退还投资时登记入账。 (四)事务所应当将因增资而增加的合伙人、股权或因减资而注销股份、退 还股款等变动情况,在实收资本账户的明细账中详细记录。办理增资手续后,财 务部及时缴纳印花税。 (五)根据合伙人决议,合伙人转让其出资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 让协议,股权转让款必须通过事务所支付给出让方股东。事务所应当于有关的转 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实收资本明细账中转为受让方。 第四十四条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 本公积等。财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核算资本公积金并合理使用。 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事务所亏损。 第四十五条 盈余公积金。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共同基金”明细科 目。“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一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 于事务所发展的基金。事务所按 **%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共同基 金”。事务所提取共同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科目,贷 记“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 第四十六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事务所尚未分配的净利润。 (一)事务所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合伙事务管理委员会拟订,并提请合 伙人会议批准。 (二)合伙人每月预发金额视为预分配利润,暂在“其他应收款”核算,年 末根据利润情况进行核算,多预发部分需要及时收回。 (三)事务所应谨慎选择适当的利润分配政策,不但要使合伙人有一定的获 利,还要保证事务所今后有充足的资金以进一步发展。 (四)事务所的利润分配按事务所制定的《合伙人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五)事务所上年度累计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会计年度未分 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分配。 (六)事务所合伙事务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分配利润以及以什么形式分配 利润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负债契约、现金支付能力、税收政策等的制约。 第八章 收入管理 第四十七条 收入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一)营业收入是指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验资、会计咨询和会 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所及其分所为便于年终业务报备统计需要按照业务 类型对取得的营业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二)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按业务类型 将营业收入设为二级科目报表审计收入、内控审计收入、验资收入、涉税鉴证收 入、工程预决算审核收入、其他鉴证收入、会计服务收入、税务服务收入、咨询 服务收入。其中报表审计收入可设为三级科目年报审计收入、中报审计收入、专 项审计收入,年报审计收入可设为四级科目上市公司审计收入、新三板审计收入、 发债审计收入、期货审计收入、一般企业审计收入;中报审计收入可设为四级科 目上市公司审计收入、新三板审计收入、发债审计收入、期货审计收入、一般企业审计收入;专项审计收入可设为四级科目上市公司审计收入、新三板审计收入、发债审计收入、期货门审计收入、一般企业审计收入。内控审计收入可设为三级 科目上市公司审计收入、新三板审计收入、发债审计收入、期货审计收入、一般 企业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可设为三级科目上市公司验资收入、新三板验资收入、 一般企业验资收入。工程预决算审计收入可设为三级科目上市公司审计收入、一 般企业审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会计服务收入、其他鉴证收入均可设为三级科 目上市公司咨询收入、新三板咨询收入、发债咨询收入、期货咨询收入、一般企 业咨询收入。 (三)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税费返还、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 益、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行业奖励、政府补助等。税收减免(增值税及其附 加税)计入其他收益。 第四十八条 业务收费标准。总所及其分所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发改委联 合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 号)及当地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相关文件并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 准。 第四十九条 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款 项的凭据时,确认收入(对开具的发票到账后及时做入账处理,对月末已开发票 未收到的款项做应收账款处理);对于跨年度项目或服务期限较长的项目应当按 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第五十条 总所各业务部及各分所要依据报告类型及报告编号开具发票,财 务部要在年中及年末对各业务部已出具的报告按报告编号整理收费情况,对已开 发票未到账的要督促业务部及时收款;对已出报告未开发票情况要和业务部确认 收入情况。对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按规定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营业成 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营业成本”要记载的 会计内容是指各业务部门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工资薪酬、福利费、办公费、差 旅费、劳务费、邮电费、租赁费、物料用品消耗、折旧费、会议费、咨询费、业 务招待费等。 第五十二条 “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事务所涉及到的经营活动发生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第五十三条 “管理费用”要记载的会计内容是指行政部门发生的费用支出 以及全体人员缴纳的各项保险费。包括工资薪酬、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劳 务费、邮电费、水电费、修理费、租赁费、培训费、技术开发费、职业责任保险、 物料用品消耗、折旧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会议费、咨询费、行业会费、招待费、残疾人保障金、 价格调控基金、河道费、防洪费等有关税费、坏账损失等。 第五十四条 “财务费用”包括电汇手续费、购买支票费用、支付银行账户 管理费及银行利息收入。 第五十五条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 常损失、罚款滞纳金、对外理赔、捐赠等。 第五十六条 结合人员定级定岗制度制定工资薪酬政策,事务所的职工薪酬 制度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总所可以统筹考虑分所所在地地区差异,但薪酬政策和基本标准应当统一。职工薪酬是事务所的主要成本费用项目,具体办法 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认真履行年初制定的预算草案,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各项费用 支出依据事务所报销制度签批予以报销。 第五十八条 事务所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按税法规定不超过年 度工资总额的 *%可据实列支,发生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 第五十九条 事务所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强化经费保障,提高从业人员职业 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十条 职业责任保险。依据财政部、保监会联合下发的《会计师事务所 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 号),总所和分所不再提取职业 风险基金,由总所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各分所按上年度上报注协审计收入分 担相应保险额。 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贷记 “银行存款”。 第六十一条 中注协团体会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 相关规定,每月按业务收入的 *%提取团体会费,于年度终了后按中注协及省注 协下发的具体通知要求上缴团体会费,差额部分可冲减个人会费。 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 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师事务 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于每年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十三条 事务所的年度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构成。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按报送地不同可分为:向税务局报送季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财政部或当地财政局报送年 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业务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 表、财务报表附注;向中注协网站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 润分配表、业务收入表、营业成本表、管理费用表、事务所基本情况表、缴纳各 税款情况表、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每年执行财政部和中注 协具体要求)。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 (三)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合并政策、资产计价政策、收入的确认、 折旧和摊销、坏账损失的处理等。 (四) 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 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 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 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六)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七) 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 号-或与事项》 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八)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第六十六条 事务所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 告。季度财务报告是指每一个季度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 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 季度财务报告,除特别重大事项外,不提供财务报表附注。 第六十八条 事务所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合伙事务管理委员会以及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当地财政局、税务局、证券监管等部门。 第六十九条 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季度财务报告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 天内向首席合伙人及税务部门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 个月内向合 伙事务管理委员会提交经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 告。财务报告的对外报出期限须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规定。分所的年度会计报表 为便于年终决算应于年度终了后 * 个月内报到总所。 第七十条 事务所对分所上报总所财务报表要求: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 月报即为快报,要求在每个月终了后 * 日内将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总额上报总所财务部;季报要求在每个季度终了后 ** 日内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上报总所财务部;年报要求在年度终了后 * 个月内按总所下发的年度财务决算工作通知要 求将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上报总所财务部。 第七十一条 事务所对分所上报中注协及当地省级注协财务报表要求:分所 应当于每年 * 月 ** 日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 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上年度财务报告(具体上 报期限按当地注协要求上报)。在上报之前要先报到总所财务进行审核。总所同时向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报送经其他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的合并财务报告。 第七十二条 事务所对其分所在年度终了后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一)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总所及其分所均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 围。 (二) 编制方法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及《企业会 计准则第 ** 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事务所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事务所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报送日期等,并由事务所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 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 账簿。 (三)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 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五)事务所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主要是指每年从财 务软件导出的年度账,还可以包括其他一些已经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但方便查阅的 电子资料。 第七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财务部专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 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类别、按顺序立卷登记入册,移送事务所档案室保存。当年 的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保管一年,第二年由财务部编制清册移档 案室保存。 第七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 分为 ** 年和 ** 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 计凭证保管期限为 ** 年,会计账簿保管期限为 ** 年(其中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 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 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管期限为 **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管期限为永久,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 税申报表保管期限为 ** 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为 ** 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 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七十七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 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 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七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 (一)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 处,若要调阅入库档案,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二) 事务所内各部门因公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 准、经财务部经理同意,方可办理相关调阅手续。 (三)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调阅会计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主管会计 工作负责人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详细登记调阅会计档案人员的 工作单位、查阅日期、查阅理由、会计档案的名称、归还时间等。 (四) 调阅会计档案一般不得携带外出,若确实需要将调阅的会计档案携带 外出,必须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同意,填写借据,办理借阅手续后,方能携出, 并在约定的限期内归还。 (五) 若需要复印会计档案时,应经财务经理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后才能复印。 (六) 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图画、拆封和抽换。 第七十九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转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签字或盖章。 第八十条 财务部档案的内部移交。财务部各岗位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和需要 制作的符合管理规范的各项会计档案,按规定期限移交保管人。 (一)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 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三)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 *.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印章、现金及有价证券、发票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 资料,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财务软件账套名称及密码、财务软件数 据备份的移动硬盘等有关资料、实物。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 由财务部经理监交;财务部经理交接,由事务所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监交,必要 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 对点收。 *.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 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 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 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 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 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移交人员保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使 用财务软件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六)财务部经理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 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 材料。 (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 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 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 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八)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资料,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 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九)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部 经理或者事务所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 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 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事务所主管会计工 作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十)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 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档案管理部经办人、会 计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 档案管理部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财务部共同派人员监 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 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 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八十二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分所退 出或撤销,其会计档案应移交到总所统一保管。 第十二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八十三条 事务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事务所合伙协议的 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第八十四条 清算费用应优先在事务所的存留财产中支付。 第八十五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伙协议》规定 分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合伙事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 由合伙事务管理委员会负责修改、补充。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质量管理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号――业务质量控制》,结合事务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 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二)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事务所为实现本制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二章 质量控制要素 第六条 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七条 事务所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及电子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第三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事务所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主任会计师对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 (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十条 事务所领导层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事务所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一)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二)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三)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第十一条 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副主任会计师,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该项委派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组织草拟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运行事务所有关质量控制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将事务所有关质量控制工作的执行结果报告主任办公会。 第十二条 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专业技术工作运作责任的副主任会计师,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该项委派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组织草拟事务所专业标准及相关指南; (二)负责组织运行事务所有关专业标准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将事务所有关专业标准工作的结果报告主任办公会。 第四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 为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全体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全体人员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 事务所通过下列途径强化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 (一)事务所领导层应当发挥示范作用,在事务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规范的氛围。 (二)事务所要求全体专业人员定期接受职业道德培训,包括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及法律法规中有关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事务所通过定期检查,监督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适当行动,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事务所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指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后果,由主任办公会在一个月内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个人作出处理决议,并将该决议告知全体员工。 第十五条 事务所制定关于独立性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聘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使事务所能够: (一)向相关人员传达独立性要求; (二)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六条 事务所内部不同层级人员之间相互沟通信息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项目负责人应向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二)全体专业人员应立即向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以便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三)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如:应编制并保留禁止本所人员与之有商业关系的客户清单,并将清单信息传达给相关人员,以便其评价独立性。事务所还应将清单的任何变更及时告知事务所相关人员。 事务所向适当人员传达收集的相关信息,有助于: (一)事务所及其人员确定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 (二)事务所保持并更新有关独立性的记录; (三)事务所针对已识别的对独立性的威胁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十七条 事务所为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要求: (一)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事务所; (二)事务所将已识别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事务所内部其他相关人员和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三)项目负责人、事务所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需要保持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事务所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采取的行动,以便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第十八条 事务所和相关项目负责人采取的适当行动,包括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解除业务约定。 事务所为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提供关于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培训。 第十九条 事务所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当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事务所也要求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第二十条 为防范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有的涉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定期轮换时间不超过五年,再次执行同一项目应至少间隔二年。 第五章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制定业务承接与保持控制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获取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信息。 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事务所应当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第二十二条 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情况,事务所主要考虑下列事项: (一)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二)客户的经营性质; (三)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 (四)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五)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六)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 (七)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一)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 (二)向事务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 (三)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时间和资源时,事务所主要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事务所人员是否有专业人员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二)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三)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四)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 (五)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六)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在确定是否接受新业务时,还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识别出潜在的利益冲突,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适当。 第二十六条 在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时,事务所应当考虑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如果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拒绝该项业务,针对保持该项业务及其客户关系应当考虑以下措施: (一)适用于该业务环境的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事务所向委托人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监管机构报告; (二)解除该项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的可能性。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要求对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要考虑以下内容: (一)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事务所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适当行动; (二)如果确定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是适当的,事务所应当就解除的情况及原因,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 (三)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事务所应当保持现有的客户关系,或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的情况及原因; (四)记录重大事项及其咨询情况、咨询结论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第六章 人力资源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制定人力资源管理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三十条 事务所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解决下列人事问题: (一)招聘; (二)人员素质; (三)业绩评价; (四)专业胜任能力; (五)职业发展; (六)薪酬; (七)晋升; (八)人员需求预测。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地评价总体人员需求,并根据现有人员的数量及层次结构、现有客户数、业务量、业务结构、预期业务增长率、人员流动率和晋升变化等因素,确定招聘目标和方案。事务所制定招聘程序,以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通过下列途径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职业教育; (二)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三)工作经验; (四)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提供辅导。 事务所应当对各级别人员进行继续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帮助,以使人员能够发展和保持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针对每个层次的人员,制定不同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程序,对发展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给予应有的肯定和奖励。 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程序应当强调: (一)使人员知晓事务所对业绩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期望; (二)向人员提供业绩、工作进步及职业发展方面的评价和咨询; (三)帮助人员了解提高业务质量及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晋升更高职位的主要途径,而不遵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能招致惩戒。 第三十四条 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至少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并要求: (一)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二)项目负责人具有履行职责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权限和时间; (三)清楚界定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事务所制定政策和程序监控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负荷及可供调配的项目负责人数量,以使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以使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委派项目组成员时应考虑下列事项: (一)业务类型、规模、重要程度、复杂性和风险; (二)需要具备的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对人员的需求,以及在需要时能否获得具备相应素质的人员; (四)拟执行工作的时间; (五)人员的连续性和轮换要求; (六)在职培训的机会; (七)需要考虑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事务所在委派项目组以及确定所需的监督层次时,应当考虑员工是否具有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业务,获得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二)掌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三)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包括信息技术知识; (四)熟悉客户所处的行业; (五)具有职业判断能力; (六)掌握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七章 业务执行 第一节 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三十八条 事务所制定项目内指导、监督和复核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使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通常使用书面或电子手册、标准化底稿以及指南性材料等文件使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得到贯彻。这些文件针对的事项包括: (一)如何将业务情况简要告知项目组,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 (二)保证适用的业务准则得以遵守的程序; (三)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程序; (四)对已实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拟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的方法; (五)对已实施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记录; (六)保证所有的政策和程序是合时宜的。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 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监督包括: (一)追踪业务进程;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第二节 咨询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制定业务咨询程序,以合理保证: (一)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二)可获取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 (三)咨询的性质和范围得以记录; (四)咨询形成的结论得到记录和执行。 咨询包括与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以解决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提倡形成一种良好的咨询氛围,鼓励全体专业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事务所内部专业人员或经质量标准与监管部向事务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项目组在向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事务所需要向外部咨询时,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监管机构或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但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需要向外部专家咨询,应当经质量标准委员会批准,由质量标准与监管部根据项目组提供的所有相关事实,向外部专家进行咨询,并对咨询结论形成记录,反馈项目组。 当咨询事项属于共性问题,质量标准与监管部应将咨询结果向全体专业人员进行提示。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如无法取得外部被咨询者的认可,需要在咨询记录中说明被咨询者的背景、咨询时间、咨询地点及咨询方式等。 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包括下列内容: (一)寻求咨询的事项; (二)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三节 意见分歧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制定重大会计、审计事项决定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重大审计事项决策程序包括将意见分歧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等。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组应当记录和主任办公会对意见分歧形成的结论。 第五十条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第四节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五十一条 事务所制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要求对涉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准备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报告前,事务所指派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涉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以及涉及各类企业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业务。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第五十二条 事务所在制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时,主要考虑下列事项: (一)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 (二)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已识别的异常情况或风险; (三)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五十三条 事务所通常采用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法包括: (一)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二)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三)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取决于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出具不恰当报告的风险。对涉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二)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四)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五)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六)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七)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八)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对涉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根据情况考虑上述部分或全部事项。 第五十五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第五十六条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按照事务所重大会计、审计事项决定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第五十七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具备复核具体业务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 第五十八条 为了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事务所在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时,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一)由项目负责人挑选; (二)在复核期间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三)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四)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咨询。当咨询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时,项目组和复核人员应当谨慎从事,以使复核人员保持客观性。 如果复核人员不能保持客观性,事务所应当委派其他人员担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或该项业务的被咨询者。 第六十条 事务所主任办公会分别于业务承接阶段、对现有业务保持评价阶段及***项目进入申报阶段,根据复核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客观性指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该指派文件纳入人力资源管理档案。 第六十一条 事务所要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记录复核情况,包括: (一)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三)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第八章 业务工作底稿 第六十二条 事务所制定业务档案管理程序,以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以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安全完整性,并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第六十三条 事务所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第六十四条 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事务所要求有关业务档案分别立卷并归档。 第六十五条 除下列情况外,事务所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 (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六十六条 无论业务工作底稿存在于纸质、电子还是其他介质,项目负责人均应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进行全过程的控制和检查,包括: (一)使业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在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防止未经授权改动业务工作底稿; (四)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业务工作底稿。 第六十七条 如果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业务档案,应当保证: (一)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二)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对扫描复制件的索引和签字,归整到业务档案中; (三)能够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 并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第六十八条 借阅业务档案,应执行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事务所的业务工作底稿,自业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年。 第七十条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事务所。事务所可自主决定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对鉴证业务,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第九章 监控 第七十一条 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监控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这些监控政策和程序包括持续考虑和评价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如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 第七十二条 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实施监控的目的,是为了评价: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第七十三条 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工作由主任会计师委派的主管质量控制制度运作的副主任会计师负责组织,监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第七十四条 从下列方面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 (一)确定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馈意见; (二)与事务所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别的质量控制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三)由事务所适当人员采取追踪措施,以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正。 第七十五条 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持续考虑和评价还包括分析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适当反映这些变化; (二)有关独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书面确认函; (三)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四)与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业务相关的决策。 第七十六条 事务所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事务所根据下列主要因素,确定周期性检查的组织方式,包括对单项业务检查时间的安排: (一)前期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 (二)事务所业务和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三)与特定客户和业务相关的风险。 第七十七条 事务所对分所业务质量实行统一管理,以保证执业标准及业务质量的规范统一。 第七十八条 事务所在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第七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的影响,并确定这些缺陷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一)该缺陷并不必然表明质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证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以及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该缺陷是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 第八十条 事务所应当将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及建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告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适当人员。 第八十一条 事务所在评价各种缺陷后,应当提出下列改进措施: (一)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二)将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 (三)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对违反事务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第八十二条 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事务所应当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同时,事务所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第八十三条 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负责人及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传达的信息应当包括: (一)已实施的监控程序; (二)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三)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改措施。 第八十四条 向相关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传达已发现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体业务,除非指明具体业务对这些人员适当履行职责是必要的。 第八十五条 事务所应当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一)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二)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三)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据。 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评价的记录包括下列方面: (一)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遵守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适当遵守,以使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八十六条 事务所制定的执业质量监控程序包括投诉和指控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适当处理针对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一) 已实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 未能遵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投诉和指控既可能源自事务所内部,也可能源自事务所外部。 第八十七条 如果投诉和指控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事务所应当予以保密,未经本人许可,不得披露其姓名。以使事务所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问题。 第八十八条 事务所质量标准与监管部负责收集、整理投诉和指控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报送主任会计师。 第八十九条 主任会计师应当指派相关人员调查投诉和指控事项,并对投诉和指控及其处理情况予以记录。 主任会计师应当委派不参与该项业务的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人员负责对调查的监督。必要时,聘请法律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第九十条 事务所对收到的投诉和指控都将予以记录、调查,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和指控人。反馈调查结果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 第九十一条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违反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适当行动。 第十章 记录 第九十二条 事务所要求对质量控制制度各项要素的运行情况形成适当记录。 第九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记录项目负责人的定期轮换情况、全体员工的职业道德档案、独立性确认函、业绩评价等,将其纳入人力资源管理档案。质量标准与监管部负责记录监控检查的结果,于年度终了,将其送交档案室单独保存。 第九十四条 质量控制记录的方式可以是电子与纸质文本相结合。 第九十五条 事务所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提高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有效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事务所指派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独立地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是指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实施过程及要求,包括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准备、实施、分歧的解决和工作底稿的保管。 第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目标是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第五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是事务所涉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项目。 第六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根据以下规定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 (一)财政部颁布实施的准则、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颁布实施的各项规定、编报规则等相关文件; (三)事务所颁布实施的专业标准。 第二章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第七条 事务所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根据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关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专业胜任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由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及质量监管人员组成。 第九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具备担任涉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有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 第十条 事务所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一)对涉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现有项目每年在业务保持评价阶段由主任办公会会议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二)对首次承接的涉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项目,在接受委托后,业务承接阶段由主任办公会会议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三)对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计项目,在该项目进入申报阶段,由主管该项目的执行合伙人向质量控制部提出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申请,质量控制部将其申请上报质量标准委员会,由质量标准委员会提议召开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办公会会议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第三章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应当在主任办公会指定复核项目后,实施准备工作,包括: (一)了解被复核项目的行业特点、政策及相关财务指标; (二)查阅被复核项目的公开信息,如:年度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定期报告等; (三)查阅媒体对复核项目的相关报道及评论; (四)查阅被复核项目上一年度工作底稿(含电子文档); (五)与项目负责人就被复核项目上年度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 第四章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对项目负责人在计划审计阶段报送的总体审计策略及具体审计计划进行复核,并及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随时就项目负责人在业务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重大事项,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在出具报告日期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合理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方法,通常采用的方法包括: (一)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二)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三)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四)复核有关处理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形成的工作底稿; (五)复核相关重大事项工作底稿。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根据复核项目的业务复杂程度和出具不恰当报告的风险,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 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二)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项目组对舞弊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项目组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四)项目组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五)项目组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六)项目组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七)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八)项目组拟出具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以上是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范围的最低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间应当遵循及时性原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第五章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分歧的解决 第十八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与项目负责人之间根据相关准则及法律法规经过充分讨论未能达成一致的专业判断,应按事务所《重大会计、审计事项决定程序》的规定提交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十九条 对主任办公会对意见分歧形成的结论,项目负责人应当予以记录和执行,只有在重大事项意见分歧解决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编制相关复核记录,包括: (一)在重点复核的工作底稿中签字或签署复核意见; (二)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记录表中记录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组的处理意见及修改补充情况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最终复核意见。 (三)在业务报告签发底稿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表中签署最终复核意见。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复核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记录表及项目复核表最终应以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手签字确认,并纳入复核项目工作底稿一并归档、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程序自****年*月*日起施行。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业务档案的保管要求,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档案是指我所对外出具执业、评估、验资等各种业务报告正本、工作底稿及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三条 我所对外出具的各种执业报告,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具的、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文件。执业工作底稿是为出具执业报告所作的工作记录和所搜集的证据,是支持报告的依据,应作为业务档案按本规定要求妥善保管。 第二章 业务档案的保管 第四条 业务档案的范围: 一、审计业务档案:包括一般企业审计业务档案、证券金融类审计业务档案、基建预决算审计业务档案、专项审计业务档案等; 二、验资业务档案; 三、资产评估类业务档案; 四、会计咨询业务类档案; 五、其他业务档案。 第五条 业务档案的分类与保管年限: 一、业务档案按保管期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两类: 永久性档案,是指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两年或两面三年以上)的执业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执业档案。如: *、客户的基本情况,办公地址、联系办法及联系人; *、公司组织文件,如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图、分支机构名单、主要股东、关联企业名单、母公司情况等; *、会议记录,如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等; *、会计政策和内部控制程序; *、重要执业文件,如历年执业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客户调整前报表、执业调整汇总表、试算平衡表、分析性复核记录; *、税务文件; *、重要合同、法律文件等。 当期档案,是指记录内容经常变化,只供当期执业使用和下期执业参考的执业档案。包括业务类工作底稿和综合类工作底稿的其他部分。 当期档案与永久性档案合并装订的视同永久性档案保管。 二、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 *、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管; *、当期档案应自业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管十年; *、不再继续执业的单位,其永久性档案可转入当期档案,保管年限与最近一期的当期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资产评估业务档案自评估报告签发之日起保存八年(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档案保存十五年) 业务档案的保管要求: *、本所档案配备专柜、专人保管、档案管理人员由本所业务比较熟悉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柜、格、卷一律按本所档案序列编号顺序排列,严禁混乱。 *、档案室应按业务性质分类设置档案登记簿,由档案管理员按序列号顺序登记,以便查阅和控制未归档案的情况(见中天呈(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登记簿)。 *、档案保管必须注意安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潮工作,办公室应将档案室列为重要部门,加强安全工作。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要求 第六条 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实行“谁执业,谁立卷、谁归档”的原则。各业务部在每一项执业业务出具报告之后**天内,由项目负责人将所有业务资料,按照工作底稿及档案要求,立卷、整理、装订归档。归档前,项目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监管部门负责人要对档案进行认真审核、签字,送档案室保管,由档案管理员签字确认。各签字人需对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 第七条 归档时,项目业务人员应按执业工作底稿执业规范指南的要求,按客户名称及报告文号形成单独的业务档案(见第十一条,如**公司业务报告号为(****)第(*)****号,则其业务档案编号即为**公司********)。在该业务档案中再按永久档案和当期档案分别归类,项目负责人应按“业务档案归档表”的要求,对所有需要归档的业务档案进行整理,按工作底稿目录要求顺序装订,“业务档案归档表”应放置在业务档案第一册的第一页。同时上交电子版文档资料。 电子版磁盘(*.*寸软盘)应设两个文件夹:文件夹*(报告、报表、附注等,****格式)、文件夹*(报表、调整分录、试算平衡表等*****工作簿)。 第八条 档案保管员在接收档案时,应将“业务档案归档表”的档案内容与送交的档案或移交清单详细核对无误并有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监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才可签收,并在业务档案封面填入该业务档案序列编号(即报告编号,如**公司****年度执业报告号为中天呈(****)第(*)****号,则业务档案序列号即为**公司********)等事项,并在“中天呈(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登记簿”上按业务分类(审计、验资、评估等)登记后入柜保管,严禁随意堆放。并对送交的电子版(磁盘)档案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方可签收。 第九条 档案管理员应按月对已归业务档案电子版进行清理,并将电子版制成光盘以便保存。制作光盘时应按客户名称附加报告文号设置文件夹。 光盘保存文件应按以下格式设置: 光盘**文件夹(按客户名称附加文号)**文件夹*(报告、报表、附注等,为****格式)、文件夹*(报表、调整分录、试算平衡表等工作簿,为*****格式)。如**公司执业报告号为(****)第(*)****号,则其光盘文件夹编号即为**公司********。 光盘刻满时应专柜保管,并在每张光盘上标明报告年度及全部客户名单,并设置光盘文件登记表,以便查阅。 第十条 档案管理员应按月对已归档案进行清理,对已出具的报告与已归档案进行核对,向分管副总提供报告已发但尚未归档的业务档案清单,由副总调查应归而未归档的原因,确保档案全部归档。 第十一条 档案保管序列编号规定如下: 档案保管序列号即为(审计、验资、评估等)报告文号。如**公司****年度执业报告号为中天呈(****)第(*)****号,则业务档案序列号即为**公司********。如一个大报告文号下需作几个公司的报告,存档时需在总文件夹下设置几个子文件夹。如**公司下属**公司、**电力公司等,则**公司、**公司分别设置为“**公司***********、**公司************”,以下类推。 第十二条 各项目负责人对已签订委托协议书而因故中途终止执业的业务资料应说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签注意见后,视同正式业务档案归档保管。对尚未签订委托协议书,因故终止执业的项目,已经搜集了客户的资料,也应视同业务档案进行整理,作为其他业务档案归档保管。 第四章 业务档案的查阅与借阅 第十三条 档案室除保管好档案外,应对档案的使用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四条 档案查阅: 一、所有需要查阅业务档案的人员,必须由主管所领导批准,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方可提取档案查阅。 档案室设“业务档案查阅登记簿”进行管理。 二、查阅档案必须在档案室内或指定地点进行,查阅人不准将档案携带至档案室外,如需带出须经主任会计师批准。 三、注协、证券监管部门、法院、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按国家规定因工作需要,经委托人同意、主任会计师批准,在下列情况下,可查阅本所已归档的工作底稿,但需出示合法的查阅文件(如委托人同意函、单位介绍信、法院文书、注协、证监部门文件): *、注协、证监部门、法院等; *、被审单位的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可查阅执业子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工作底稿; *、联合执业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相互查阅的工作底稿; *、本所认为可查阅的其他情况; 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需要来我所查阅业务档案时,必须携带该所的介绍信和委托人同意的证明(联合执业的事务所不需要委托人同意的证明),经主任会计师批准后,经档案管理员陪同到档案室查阅。 本所以外的人员查阅业务档案时,档案管理员应始终陪同在场。 档案的借阅: 一、档案室的档案,原则上不准借离档案室.如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的,借用人应在“业务档案查借阅登记簿”上登记,经部门负责人和主任会计师批准后,到档案室办理借阅登记手续,然后方准借阅。 二、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如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 三、档案室对逾期未归还的借阅档案,应及时催还。在收到归还档案时,应对借出档案有无损坏、拆散等情况进行认真查验,在借阅登记簿上详细注明,并注销借阅手续。 四、档案借阅人在借阅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不允许任意拆散、复印和涂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原档案进行修改、补充、删减时,不得在原档案上涂改、删、增,须经部、所负责人批准后,用“附页”说明附于档案后页。 五、非本所人员一律不准借出业务档案。 第十五条 档案的复印 一、已归档的所存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准复印。所内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应提出申请,经合伙人批准后办理。 二、对外提供的业务档案复印件,应经合伙人批准并加盖本所公章方可有效,同时档案室要对其所提供复印件的份数、用途等做好记录。 第五章 业务档案的保密要求 第十六条 业务档案属于保密资料,有客户的商业秘密和本所的执业秘密,档案保管员应对业务档案的保密负责。 第十七条 按规定以下情况不属于保密对象: 一、法院、检察院及国家其他行政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要手续; 二、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业务档案的销毁 第十八条 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届满后,按要求定期销毁。 第十九条 业务档案销毁时,档案管理人员应编制销毁档案清册,经所长批准后销毁。 第二十条 档案保管到期销毁时,所里应指派两名监销人员,其中一名必须是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对销毁档案清册与销毁档案核对签字,并作留存,以证明销毁的档案无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档案管理的质量,本所每年年终要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保管中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为了规范本所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对在从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 第二条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从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条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取得客户的授权; *、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四条 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五条 保密控制措施 *、本所制定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本所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非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须经所领导批准。 *、本所从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事务所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客户机密。 *、不得向其他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客户机密。 *、严格遵守档案(包括纸质文档、电子文档)登记和保管制度。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不准携带业务档案到与无关的场所。 *、严格遵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如需调阅业务档案,须经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办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从业人员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业务档案及电子文档按规定办理移交。 *、对计算机(包括涉密计算机、移动硬盘、光盘和*盘)的管理。 (*)计算机资源由行政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设备台帐档案,用以记录设备的原始资料、运行过程中的维修、升级和变更等情况,设备的随机资料(含磁介质、光盘等)及保修(单)卡由行政部统一保管。 (*)凡需外送修理的计算机设备,必须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计算机资源原则上只能用于本所的正常业务工作,严禁利用计算机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承担涉密企业的涉密事项处理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控制,不得他人使用。禁止使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信息系统。 (*)不得将涉密存储介质带出办公场所,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的,需履行相应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涉密信息除制定完善的备份制度外,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措施,保证备份的安全保密。 (*)对不履行规定调阅手续私自借出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包括抽取、复印、转述、抄录等)造成资料的丢失或泄密的,由事务所决定处罚,触及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单个项目投入人员服务承诺:*.*服务期中单个项目服务承诺书 我方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拟投入本期服务中单个项目的,应当成立至少*名绩效评价主评人和至少*名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全过程参与绩效评价服务,并在评价过程中保持相对稳定。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北京金瑞永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日期:****年**月**日
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数量:*
折扣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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