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2026-05-25 00:00:00
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对江陵县人民医院食堂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江陵县人民医院食堂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鑫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湖路**号沙市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栋二层
被投诉人:江陵县人民医院
地址:江陵县郝穴镇楚江大道**号
相关当事人:武汉中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街道卓刀泉路***号皇后公园*栋*层*号铺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陵县人民医院食堂服务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书面说明。武汉中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因对曾获荣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武汉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武市监处〔****〕*号),并处罚款**万元。投诉人认为该行为属于典型不诚信经营,直接违反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为:*.被投诉人武汉中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第(二)项: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被投诉人武汉中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第(三)项:履约能力基础虚假,不具备真实、合法的履约能力基础;*.违反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针对投诉事项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向被投诉人进行了调查,现查明情况如下:
经调查,关于投诉事项*、*,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要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上查询,该公司均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结合投诉人提供的截图,武汉中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于****年受到武汉市市场监管局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号)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万元以上的罚款,武汉中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受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万元,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以该供应商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陵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