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2026-05-22 00:00:00
发布机构:东莞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二、项目名称:东莞市中医院*********年临床艾制理疗用品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宏沣(广州)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号***房
被投 诉人:广东和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禧中心*座*****号
相关供应商:河南聚福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聚福春公司)
地 址:唐河县产业集聚区伏牛路中段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预算金额*,***,***.**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月*日,本项目开标、评标;*月**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月**日,投诉人因对中标结果不满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并于*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服,于*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人反映:*.聚福春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自身所属行业与采购标的行业(批发业不一致),不满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格要求。*.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歪曲质疑核心、答非所问、未针对原质疑事项作出实质性回应。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此,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属于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第三方单位调查鉴定程序,总计*个工作日,依法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