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2026-05-25 00:00:00
|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 标 题 | 海州区应急管理局公开“厂中厂”典型执法案例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海州区应急管理局公开“厂中厂”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情况】
****年**月**日,海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现场检查时,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向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给予连云港某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连云港某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出租生产经营场所,所形成的“厂中厂”现象在各行业领域时有存在,使得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少数生产经营单位只关注出租收益,未对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易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厂中厂”企业往往具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用火用电量大、易燃可燃材料多、火灾危险性大等特点,这些“厂中厂”普遍安全基础较差、隐蔽性强,近年来事故也是多有发生。因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版)(应急部令第**号)第三条第(一)项,将“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时,必须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因安全事故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督促企业更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程度。本案例警示出租方须依法履行对承租单位的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监督等职责,认真落实安全责任,杜绝“以租代管”现象再次发生。同时,也为类似“厂中厂”安全治理提供执法范本,倒逼企业完善租赁安全管理制度,减少因责任不清而埋下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厂区及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海州区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出租方给予严厉处罚,对涉及出租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企业具有较强的警示震慑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