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2026-04-03 00:00:00
申 请 人:汤某。
被 申 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当场提出申请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我买到被举报人销售的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为内蒙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该生产企业名称查不到,是一个伪造的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向被申请人举报后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农药销售由农业部门主管,应向农业部门反映处理。申请人意见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产品图片复印件*张;*.全国*****平台举报详情截图复印件*张;*.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复印件*张;*.购买详情界面截图及物流包装图片复印件*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置程序合法、于法有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综上所述,农业部门主管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该违法行为应由农业部门进行查处。
****年*月**日,被申请人在全国*****平台收到申请人登记编号为***********************××的举报件。同日,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衢州市衢江区某经营部进行核查,经核实其并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当事人,执法人员已对其进行列异处置。经查询*************××发货信息,发货地为郑州,收货地为济宁,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并非在衢州市衢江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
二、被申请人履职合法程序到位。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年*月**日被申请人在全国*****平台收到申请人登记编号为***********************××的举报件,经核查申请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同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件在全国*****平台进行自办操作,**:**被申请人进行核查反馈选择不立案操作,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农药销售由农业部门主管,应向农业部门反映处理。*、申请人不具有复议的权利。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查询申请人在全国*****平台共投诉***次,举报****次,属于恶意复议,浪费行政资源。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份;*.全国*****平台详情页截图复印件*张;*.创建事件核查单及行政检查记录截图复印件*张;*.与被举报单位联系记录截图复印件*张;*.极兔速递发货信息查询截图复印件*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购买到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为内蒙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因未查到该生产企业名称,认为是一个伪造的名称,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同日在全国*****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同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处进行核查,经过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被举报人。被申请人已对被举报人进行列异处置。被申请人经查询发货信息,确认该农药产品发货地为郑州,收货地为济宁,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并非在衢州市衢江区。被申请人于当日在系统中进行不立案操作,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农药销售由农业部门主管,应向农业部门反映处理”。
以上事实有产品图片复印件、全国*****平台举报信息截图复印件、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复印件、购买详情界面截图及物流包装图片复印件、《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全国*****平台详情页截图复印件、创建事件核查单及行政检查记录截图复印件、与被举报单位联系记录截图复印件、极兔速递发货信息查询截图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职能。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作出决定并在系统上反馈告知申请人,其行政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已根据对被举报人的现场核查情况对其进行了列异处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结合发货查询记录,认为本案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并非在衢州市衢江区。同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因此,被申请人结合上述情况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或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