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5-25
新疆/伊犁 质疑投诉
昭苏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伊犁-2026-05-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二次)

二、项目名称:****年昭苏县营养改善计划、寄宿生生活补助、学前伙食补助配送服务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谷屿禾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伊犁昭苏县郁金香路**号*楼***室

被投诉人*昭苏县教育局

地址:昭苏县洪纳海街**号

被投诉人*新疆嘉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伊宁市开发区重庆路嘉会大酒店*楼

相关供应商:伊犁边疆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东城区天马大道以南、机场大道以西(****以南、热力公司对面***米)

当事人:昭苏县教育局

地址:昭苏县洪纳海街**号

五、基本情况

新疆谷屿禾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新疆嘉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年昭苏县营养改善计划、寄宿生生活补助、学前伙食补助配送服务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年*月**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政府采购补正说明。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标人存在异常低价竞标,评标委员会未履行审查义务,程序严重违法。投诉人投诉事项*:拒绝完整公开得分明细与扣分依据,侵害投诉人知情权。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标人存在行政处罚记录,不符合校园食材配送准入条件。
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审理核实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经查,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第二条规定,经对所有供应商报价进行审查,该项目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报价供应商共*家,平均报价为****.**元,伊犁边疆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报是平均报价的**.*%。伊犁边疆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报是次低报价(新疆谷屿禾食品有限公司投标报价****.**)的**.**%。经组织评审专家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项分项报价进行复审,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一致认为不存在供应商报价过低的情形,不存在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投诉人仅在投诉书中以“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投诉人,可能影响质量与履约”进行投诉,无任何印证资料,不能证明中标人异常低价。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投诉事项*:经查,根据采购人及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的资料,招标结果公告中公布的中标人的得分、排名及其他内容,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政府采购评审得分明细(即评审过程和评审记录)必须告知投标人本人,投诉人如需了解自身商务得分明细、技术得分明细,扣分项及依据,可自行与采购人、代理机构沟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对于投诉人得分情况,本机关对招标文件及专家评审过程进行了全过程审查。招标文件主要物资明细所列标的与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每种类型提供不少于*种不同类型产品(检测报告)得*分,未提供或漏提供的此项不得分的要求不相对应。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制定存在瑕疵,影响投标人正确理解,影响响应准确性。同时,评标过程中,将产品种类与产品品牌相混淆,出现以品牌代替种类的情形,评标专家意见分歧,评分结果不合理,故投诉人该项投诉理由成立。
投诉人投诉事项*:经查,投诉资料所示新疆谷屿禾食品有限公司****年有两次行政处罚,分别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屠宰过程没有按照屠宰操作规程进行屠宰,牛羊内脏副产品落地等问题”罚款*.*万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昭苏县分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按期开展自行检测”罚款*万元。但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均未限制该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未认定被处罚行为属食品安全事故,也不构成法定“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财政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号)确定“较大数额罚款”为***万元以上的罚款。因此,投诉人所举投诉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次招标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认真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驳回投诉人其他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或昭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昭苏县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