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拉萨-2026-05-25 00:00:00
拉萨市八一路以西净土八一商业广场一至四层资产整体出租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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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公告
- 交易结果公示
拉萨市八一路以西净土八一商业广场一至四层资产整体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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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萨市八一路以西净土八一商业广场一至四层资产整体出租 |
| 标的名称 | 拉萨市八一路以西净土八一商业广场一至四层资产整体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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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 | 挂牌价格 | ***.**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 一、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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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标的查看联系人:侯勇 电话:***********
净土八一商业广场坐落于拉萨市城关区八一南路与金珠西路交叉口西北角,东侧紧邻八一南路,南侧为金珠西路。该商业广场由八一农场自主投资、自主开发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元,具备完整合法的产权与建设手续,产权清晰、无权属纠纷,可依法用于对外租赁经营。
该商场占地面积****㎡,为地下*层、地上*层的商业综合体,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标准单层面积约****㎡。项目配套柴油发电机房、绿化及基础商业配套设施,建筑结构安全、配套完备。
项目于****年建成竣工,****年*月完成二次装修,**** 年*月正式投入运营。截至目前,***层(除一楼*间商铺我公司已签订合同以外)使用面积约****㎡处于空置状态,***层已满租稳定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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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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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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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估信息 |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重庆经纬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拉萨市净土产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 万元 | |||||||||||||||||||||||||||||||||||||||||||||||||||||||||||||||||||||||||||||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
| 备注 | —— | |||||||||||||||||||||||||||||||||||||||||||||||||||||||||||||||||||||||||||||
| 四、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履约保证金即押金在签订租赁合同书的当天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保证金以出租方提供的收据原件为准)出租方收取保证金时,须向承租方出具收据,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合同履行期满后,如承租方无任何违约、无租赁合同约定赔付情形并按时、无损返还承租物后,凭保证金收据向出租方取回保证金,出租方应在一个月内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承租方。 *、承租方保证装修过程中,不拖欠民工、施工队、施工队班组等工资、施工费、工程款等,更不因此引起各种上访、投诉等,给出租方带来信访牵连和应诉,否则,出租方有权从该**万元保证金中解决信访、诉讼等不良事件。 *、除非双方取得批准达成新的书面续租合同,否则,承租方保证租赁合同期满后规定日之内,承租方须如数、完好归还租赁财产(包括承租方装修形成的不可移动附着财产的无偿移交)(以双方正式移交清单为准),否则,出租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抵扣(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承租方不能如期归还租赁物期间的实际占有使用费。 *、承租方保证合同期满时,自行结清所有物业、水电、燃气、垃圾清运等费用,否则,出租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抵扣清偿。 *、在合同期内,承租方的一切装修、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设施、火灾应急通道等)、经营、管理等符合国家消防、治安、特种行业管理规定,如遇类似意外重大不良事故,承租方同意该保证金首先可以拿出来、配合政府解决不良事故。 *、合同履行中,承租方交纳的**万元保证金,因对外承担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减少或不足,承租方应当自保证金减少事实发生第二日起,向出租方交纳补足至**万元,承租方在出租方的保证金减少到**万元时,拒不补足达三个月的,视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包括承租方装修形成的不可移动附着财产的无偿收回),剩余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还需向出租方按照合同总租金**%承担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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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租赁期限 | 六年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因涉及*个月的装修免租期,所以租赁合同不涉及首期租金结算相关事宜。交易中心从承租方支付的报名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多退少补。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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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企业资质、财务状况、财务制度、业绩经验等资料),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需提供财务状况、业绩经验等相关资料)。 *、企业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网***.***********.***.**“失信黑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 、国家税务总局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意向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后进行上传,查询时间截止日不早于报名前*个工作日。 *、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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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出租标的为拉萨市城关区八一南路与金珠西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净土八一商业广场***层整体****㎡(除肯德基***㎡、草香鹅腊排骨店***㎡、瑞幸咖啡**㎡以外)。该出租标的仅用于商业运营(不得与 *** 层现有业态冲突)。 *.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意向承租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出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因此,意向承租方报名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承租方需承接净土八一商业广场全楼物业(包含不限于:水电费承担缴纳、垃圾清运费缴纳、停车管理、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保安保洁和消防监控人员配备等),负责管理、运行维护,承担/收取相关费用。其中该楼***层商户的水电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承租方在该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等(如法律法规等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该租赁物租赁期限*年(含*个月装修免租期);租金采取押一付三的方式计取,出租方每季度收取一次。 *.承租方须严格按照出租方通知的时间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交付手续。承租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交付手续,须提前至少*天书面告知出租方且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才可延期办理交付。 *.免租期内不计费用。承租方超出该装修期的,自装修免租期满次日起,租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开始计算并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在进行装修前,设计规模、动工方案、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但出租方的书面同意不免除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的合理使用责任。装修期间,承租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施工手续,保证租赁房屋有关的一切安全,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西藏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及时清洁建筑垃圾,不扰民,尊重当地文化风俗。 *.承租方如不能如期开业,须提前至少**日书面申请并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出租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及延期期限。无论是否获得同意或开业状态如何,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均须自装修期届满后的次日起照常交纳。 **.承租方按照季度交纳租金,实行先交租后使用,承租方须在每季度开始前*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下一季度全额租金,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天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上形成的不可移动的全部添附、装修、设施设备等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保证金一概不予退还(作为对出租方的违约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承租保证金。签订本合同书的当天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 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保证金以出租方提供的收据原件为准)出租方收取保证金时,须向承租方出具收据,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合同履行期满后,如承租方无任何违约、无本合同约定赔付情形并按时、无损返还承租物后,凭保证金收据向出租方取回保证金,出租方应在一个月内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承租方。 **.租赁期满,除非双方取得批准达成新的书面续租合同,否则,承租方保证本合同期满后**日之内,承租方须如数、完好归还租赁财产(包括承租方装修形成的不可移动附着财产的无偿移交)(以双方正式移交清单为准),否则,出租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抵扣(参照本合同约定租金)承租方不能如期归还租赁物期间的实际占有使用费。 **承租方保证合同期满时,自行结清所有水电、燃气、垃圾清运、设施设备维保、人员工资等费用,否则,出租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抵扣清偿。 **.在合同期内,承租方的一切装修、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设施、火灾应急通道等)、经营、管理等符合国家消防、治安、特种行业管理规定,如遇类似意外重大不良事故,承租方同意出租方有权将该保证金先用于配合政府解决前述不良事故。 **.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的用途。承租方在本合同期间因经营需要,需要改善租赁物设施、装潢等,必须在不损坏出租方主体工程结构的原则下,并将施工方案、图纸报出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如未经过出租方同意损坏主体工程结构造成的损失,承租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修缮、经评估后承担赔偿金等,同时出租方还有权视情节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果出租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房屋修缮费首先从保证金中由出租方支出(不足的出租方还可以追偿),承租方还须承担本合同总租金*%的违约金。 **.在承租期间内,承租方是租赁物的实际管理人、占有人和使用人,承租方须履行租赁财产的管理、占有和使用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承租方必须遵纪守法,合法经营,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及出租方对该出租物的各项管理要求,自觉办理各项经营手续及人员居住证,并服从出租方管理,坚决杜绝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租赁物使用人及所有外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次承租人、暂住客人、现场消费者等等)因火灾、意外、侵权行为、经营纠纷等等安全事故或其他意外的发生,所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导致出租方被卷入诉讼、仲裁或遭受任何损失(包括商誉损失),承租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出租方全部损失。出租方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且保留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及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承租方须开立该楼运营的专用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该楼运营收支、租金缴纳及商户往来结算,出租方有权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承租方与入驻商户签订的所有经营合同,须在签约后*个工作日内报出租方备案;未备案合同,出租方不予认可,相关法律与经营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承租方须按商业综合体运营规范足额配置持证上岗的物业管理人员,确保项目安全、规范运营。 **.租赁期内,商业广场整体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工作由承租方全权负责、承担主体责任。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对出租方或监管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环境卫生问题,承租方须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超出整改期限的出租方公司有权使用保证金对其整改,所花费金额出租方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后,承租方应于*个工作日内补齐保证金金额。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及时造成的一切损失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转租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租赁权益,不得变相转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物进行过户、出售、转让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贷款抵押、担保、转借、联营、入股、置换其对该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之权益。承租方破产或被解散或其营业被接管的,视为转租。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当即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包括装修等无偿收回),同时扣除承租方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对承租方转让、出售后等致使第三方受损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还须向出租方承担合同总租金*%的违约金。 **.在承租方如约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出租方不得对承租方正常合理使用该租赁物进行干扰或妨碍。 **.承租方必须遵守并保证其雇员、顾客或访客遵守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的所有关于使用及占用该租赁物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对任何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而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承租方在收到政府或有关部门、法院对该租赁物或与本条义务有关的通知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 **.承租方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该租赁物免受火灾、安全生产事故之毁坏。 **.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政府部门的要求,在开业前自行办理并取得该租赁物经营所需要的全部营业证照、权利证书、行政许可或批复,且保证该等执照、证书、许可或批复文件真实、合法、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且不存在影响正常经营的限制。 **.承租方应保证其是所经营品牌/服务所承载的商标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被许可/被授予人,并保证该资格、授权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 **.承租方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从事经营和宣传活动,确保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依法纳税、自行承担对该租赁物的经营方式、经营品种、经营策略、宣传推广活动及其他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并保证该等行为或者活动不得侵犯及损害出租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期限内,原则上不容许双方解除合同。若承租方确因经营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承租的,承租方应书面提前一个月告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同意解除本合同;出租方不同意解除的,承租方仍须继续履行本合同,承租方擅自提前撤场的,按承租方根本违约处理,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承租方已付全部保证金和预付租金,租赁物内不可移动装修添附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还应另行承担因违约给出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要求将该租赁物以及物业管理权限交还出租方。若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无需将该租赁物恢复原状的,出租方无任何义务就承租方对该租赁物其装修、设备和设施进行的增建或改建作出任何补偿和/或赔偿,并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装饰装修的设施设备。承租方安排的相关人员,由承租方妥善安置,与出租方无关。 **.在交还该租赁物时,承租方应在交还租赁物的前*个工作日内结清该租赁物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并在结清费用后的*个工作日内尽快办理完毕以该租赁物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税务等所有证明的注销或变更手续,如果有关的公共服务供应(如水、电、燃气、垃圾清运、电梯维保、消防维保等)已经以承租方名义单独开立账户的(如有),则承租方应当将该账户转结至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或予以注销。 **.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向出租方交还该租赁物。承租方逾期不交还该租赁物或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租赁物,除继续按合同解除或租期届满前最后*个月该租赁物日租金标准按日缴纳租金外,承租方还应按合同解除或租期届满前最后*个月该租赁物日租金标准的*倍按日支付租赁物占用费直至实际交还为止,同时,承租方还应承担该租赁物在占用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如造成出租方其他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出租方有权停止能源供应并采取强制措施制止承租方继续使用该租赁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后*日内未交还租赁物的,出租方有权封闭该租赁物,有权停电停水,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该租赁物恢复原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在承租方缴纳合同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合同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留置物品所有权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即无偿转移至出租方,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等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出租方对承租方留置的物品承担审慎保管的义务),出租方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坏概不负责。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负责商场公共区域、楼道、卫生间、停车场、外围临街区域的日常清扫、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消杀防疫、扬尘治理,严格落实门前四包、市容环卫要求,保持商场干净整洁、合规达标。 **、标的查看联系人:侯勇 电话:*********** **、其他详见《租赁合同》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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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租赁方经本所确认为租赁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退还租赁方。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意向租赁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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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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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照出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六、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旦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付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付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 七、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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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为本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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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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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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