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2026-05-22 00:00:00
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泗洪县洪泽湖西岸线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临淮镇、半城镇、龙集镇湿地修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并征求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基本同意泗洪县洪泽湖西岸线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临淮镇、半城镇、龙集镇湿地修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宿迁市泗洪县临淮镇、半城镇、龙集镇境内,项目区域涉及洪泽湖管理范围内面积约*******。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涉及洪泽湖岸线保留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垃圾清理、水系连通、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湿地生态修复。
*. 垃圾清理工程
清理项目区域内残留养殖围网等垃圾,清理总面积约****.*****。
*. 水系连通工程
项目对临淮镇片区内的*条生态主壕沟、*条生态次壕沟进行清淤疏浚,清淤长约*****,清淤总方量约**.**万**。
*. 外来入侵物种防治
打捞和处置临淮镇片区内约***.*****空心莲子草。
*. 湿地生态修复工程
种植低矮本土水生植物面积约***.*****,其中临淮镇片区面积为**.*****,半城镇片区面积为**.*****,龙集镇片区面积为**.*****。
项目区控制点坐标: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巡查、观测、养护维修和防汛抢险等工作的正常进行。项目区域绿化植栽品种、布局、高度、密度等不应影响行洪通畅。项目建设不得垫高湖底、滩地,生态清淤及水系连通工程等弃土不得弃置在河湖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范围内;项目区域内剩余圩埂不得加宽、加高,应结合退圩还湖等有关规划逐步清退。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施工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严禁弃土弃渣,汛期及工程完工后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和防洪工程安全。
四、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江苏省洪泽湖管理处、宿迁市水利局。
五、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等报宿迁市水利局备案(审核)。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江苏省洪泽湖管理处、宿迁市水利局负责。项目主体竣(完)工后,你单位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及时报送江苏省洪泽湖管理处、宿迁市水利局备案。
六、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落实水资源保护措施,严禁污废水排入河道。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负责。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八、今后如因退圩还湖、河湖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九、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宿迁市水利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年*月**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宿迁市水利局,泗洪县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