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2024〕160号)
2026-03-09
浙江/温州 质疑投诉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2024〕160号)
浙江/温州-2026-03-09 00:00:00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号)

发布日期: ***** *** ** ** : **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林某永。

委托代理人:张桂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号。

申请人林某永不服被申请人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年*月**日作出的****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第三项答复内容,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月**日收到。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乐清某项目的业主,因对所购买商铺质量持疑,为查验自身信息,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请求依法公开涉及该项目的十一项政府信息。****年*月**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答复内容为:“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建设项目效果图、鸟瞰图、日夜景效果图、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图);该项目的空间图层、建设单体(*****格式、电子版);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土地招标、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前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文件(包括不限于:*、*/***或*/****地形图两份;*、分层面积表;*、日照分析文件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称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称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土地招标、土地租金缴纳凭证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称“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因此验线证明文件在建设过程中是存在的。被申请人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时,没有尽到检索义务,对于该提供的称不存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要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三项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该事项重新给予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林某永邮寄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申请对某街道某商业步行街建设项目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等十余项信息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因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年(补)第***号】,要求申请人对部分申请对象予以明确,****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被申请人收件后依法进行审查,通过交办和检索,于****年*月**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年第***号),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二、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申请复议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第三项内容,要求被申请人对该项内容重新作出答复。答复书第三项所涉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经检索查询,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做出本机关无法提供的决定。申请人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保存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认为,相关法律规定是相关职能部门做出相关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但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依申请公开的义务主体,具有在根据申请查找、检索相关政府信息后,依法提供已经制作或者保存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应视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以非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法律规定,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尽到检索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事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林某永邮寄的十二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系某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某街道某商业步行街,为查验自身信息,特申请公开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涉及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文件、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土地核验意见表;(*)建设项目效果图、鸟瞰图、日夜景效果图、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图);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现势地形图、数字化地形图;该项目的空间图层、建筑单体(*****格式、电子版)(*)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不限于:*、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或*/****地形图两份;*、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或*/****总平面设计图两份;*、建筑施工图一套;*、分层面积表;*、建筑工程预算书及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日照分析文件一份;**、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同年*月**日,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林某永邮寄****年(补)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林某永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补正。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同年*月*日收到林某永的补正情况说明。****年*月**日,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对象为林某永,答复内容:您提交的“申请人系某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某街道某商业步行街,为查验自身信息,特申请公开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收悉。本机关于****年**月**日向您寄送《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年(补)第***号】,于****年**月**日收到您的补正,补正后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答复如下……三、关于您的申请“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补正后为:一、关于“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的问题: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某”建设项目的“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的相关信息,其中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中的“分割”是指分割拆零销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原规划中的商品房空间与面积分割为数个独立范围进行销售的行为。“合并”则指将相邻、相近的多个有独立规划的物理空间和面积进行规划上的变更与合并,将原来的物理隔挡设计经批准后变更为无物理隔挡的进行销售行为。具体到本案,是指涉及“某”项目的建设单位向你单位进行备案和报告的商品房空间面积分割独立销售或变更合并销售的方案及你单位对该分割拆零或合并销售的审批材料。具体名称按照贵单位制作或者保存的文件名称为准。望贵单位依据“便民原则”予以提供);建设项目效果图、鸟瞰图、日夜景效果图、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图);该项目的空间图层、建筑单体(*****格式、电子版)【补正后为:关于“该项目的空间图层、建筑单体(*****格式、电子版)”表述不明确的问题:申请人认为,“该项目的空间图层、建筑单体(*****格式、电子版)”是指关于“某”建设项目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中包含的该建设项目的相关“图层”及相关规划管控信息中有关“建筑”的内容,保存格式为电子版或者单体*****格式,请贵单位依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土地招标、土地租金缴纳凭证【补正后为:四、关于“土地租金”是否指“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机打)的问题:申请人明确,所申请公开的“土地租金”是指案涉“某”建设项目的开发商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缴纳的土地租金及相关证明缴纳凭证。请贵单位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前置文件(包括不限于:*、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文件(包括不限于:*、*/***或*/****地形图两份;*、分层面积表;*、日照分析文件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经检索查询,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特此告知。林某永不服前述答复第三项内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快递面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了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处理单(依申请公开)证明其已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检索,但该处理单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等内容进行了检索,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前述信息不存在,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第三项内容,责令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温乐政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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