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2026-05-22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延边歌舞团投影机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腾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博翔路百年城第**幢***号房
被投诉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光华路*****号州暨延吉市政务大厅*楼
被投诉人*:延边歌舞团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爱丹路******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城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东街****号吉林青年创业园八楼****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成交标的投影机制造商企业划型认定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成交结果无效。
*.评审过程未对制造商中小企业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评审结果缺乏合法性和公正性。
*.成交标的生产厂家不具备***/*******:****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当依法扣*分,评审总得分不应当为**.*分。
投诉请求:*.依法取消中标人资格;*.判定项目评审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结合东莞市工信局关于企业划型问题的答复,现认定事实如下:
一是《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以下简称***号文)第六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投诉人所称中标产品生产商的控股公司不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不能按照***号文划型。中标产品生产商为我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企业,经核实该企业为中型工业企业,中标产品为中型企业生产且使用了该生产企业商号,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扶持政策。二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评审小组在评审及后续复核中,已对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了审查。三是评审小组对持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的供应商赋分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经确认,扣除*分后,未改变中标候选人顺序,未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