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2026-05-22 00:00:00
市财政局关于枝江市实验中学空调等电器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枝江市实验中学空调等电器设备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枝江璟鑫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团结路**号
被投诉人*(采购人):枝江市实验中学
地址:枝江市迎宾大道**号
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枝江市仙女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武汉品众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中央生活区*栋****室
三、基本情况
枝江市实验中学空调等电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预算金额***.*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于****年*月**日开标。*月**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投诉人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得到了书面答复。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经审核,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武汉品众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方)所投小型直饮水净水设备(品牌:永宸,型号:*****),涉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载明额定总净水量,与全国水效标识公示网公开备案的额定总净水数量参数严重不符。同一设备、同一型号核心强制技术参数相互矛盾,属于投标材料不实、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及采购合规要求,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请求:依法核查中标方所投净水设备核心参数不一致的违规事实;认定该供应商投标文件实质性不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作无效投标处理;依法取消该供应商中标资格;对该供应商不实投标、材料参数矛盾的违规行为,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管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审阅了投诉书及所附相关资料以及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书面答复说明、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经书面审查,投诉事项成立,不足以改变采购结果,也不足以认定中标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本项目中标结果应予维持,本项目应按正常程序完成后续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枝江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