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2026-05-22 00:00:00
白山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白山市康宁医院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重点专科能力提升项目(一期)(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吉康优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万龙台北明珠 *** 幢 * 单元 ***
号房
被投诉人*:白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白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白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白山市康宁医院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重点专科能力提升项目(一期)一标段更正公告。结果公告中未公布中标标的全部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核心技术参数等关键内容。
*、白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白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回复函未对我方回复内容空洞,无事实与法条支撑,回避核心问题,属于敷衍答复。全部质疑点未逐一做出明确、合法、有据的书面回复。
投诉请求:
*、撤销原敷衍答复,对我方全部质疑点逐一作出明确,合法,有据的书面答复。
*、立即补充发布本项目全部中标产品的所有详细规格型号、核心技术参数及其他与中标结果相关的完整信息。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重新审查,本机关决定撤销****年*月**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白山财采购〔****〕**号),并以本决定书为准,重新作出处理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属于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月**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更正公告,该公告已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公示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质疑答复中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被投诉人已在更正公告中补充完善了中标产品信息,本项目采购结果无需变更。责令被投诉人加强政府采购业务规范化管理,提高质疑答复质量。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山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