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龙圩生态环境局2026年5月19日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公告
2026-05-19
广西/梧州 审批|立项|规划
梧州市龙圩生态环境局2026年5月19日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公告
广西/梧州-2026-05-19 00:00:00

梧州市龙圩生态环境局****年*月**日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公告

********** **:** 来源:梧州市龙圩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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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行政许可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审批事项名称

办理结果

审批文号

及批复链接

审批时间

*

关于梧州市龙圩区鑫荣环保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准予许可

梧(龙圩)〔****〕*号

****年*月**日

关于梧州市龙圩区鑫荣环保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内容如下:

广西鑫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审由东莞市硕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梧州市龙圩区鑫荣环保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选址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恩义村,地理坐标为东经***°**′*.***″,北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占总投资*.*%。

(二)建设内容

项目总占地面积****.*平方米,租用现有闲置厂房建设,建设*条一般工业固加工生产线,建成后年加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万吨。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压滤间、原料及产品堆场、办公生活区等,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环保治理设施。

三、项目的政策符合性

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且已获梧州市龙圩区发展和改革局成功备案(项目代码:************************)。

四、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一)废气

*.破碎、筛分、磨粉粉尘:破碎、筛分工序采用密闭设备 + 水雾喷淋抑尘;磨粉机全封闭型,经设备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堆场、装卸、运输扬尘:原料及产品堆场采取地面硬化,设顶棚及三面围挡+喷淋降尘;运输车辆出厂前经洗车平台清洗,厂区道路定期洒水抑尘。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二)废水

*.重力摇床、筛分系统废水经浓缩罐+清水池处理后全部循环回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砂池沉淀后回用;喷淋降尘用水全部蒸发,无废水产生。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

*.初期雨水,经截排水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厂区降尘。

(三)噪声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破碎机、分选机、摇床等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合理布局生产设施。

*.加强设备维护保养,避免异常噪声;厂区加强绿化降噪。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类标准。

(四)固废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尾砂、沉淀池污泥、除尘器收集粉尘统一收集后外售砖厂综合利用,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桶分类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废暂存间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登记,严格按登记要求规范排污行为。

环保设施验收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评估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落实粉尘管控、油品泄漏、火灾等风险防范措施。

项目建设的其他要求

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天届满。

三、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龙圩区龙圩镇城西大道**号梧州市龙圩生态环境局,邮编:******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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