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平-2026-05-21 00:00:00
一、项目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为图书馆采购图书(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辉弘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一克拉公馆****号**号
被投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库伦大路民族体育馆**
被投诉人*:吉林省启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乌苏大街欧陆印象小区东门市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问题。原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并经过开评标组织人当场确认后参加,同时供应商必须将票据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章)响应于响应文件内。供应商在提交保证金时,必须注明响应人名称。投诉人认为吉林省已明确停止收取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该保证金收取方式构成“开标前泄露潜在投标人名称”。
投诉事项*:关于强制使用第三方视频会议系统的问题。原招标文件规定采用腾讯会议直播形式开标,要求投标人进入腾讯会议并改名,解密时间须按代理机构在开标直播时的通知执行。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涉嫌违反“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投诉事项*:关于将企业实力相关体系认证证书设置为评分项的问题。原招标文件将***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设置为评分项。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上述设置违反吉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在质疑答复中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瑕疵,仍应对此予以纠正。
投诉事项*:关于业绩评分标准的设置问题。原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规定:“投标人提供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分,最多得*分。注:以上有效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验收报告,未提供及提供材料不全的本项不得分。”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政策理解存在偏差;“类似业绩”界定标准模糊;业绩证明材料设置过于严格;违反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投诉事项*:关于质疑答复本身存在的问题。投诉人认为质疑答复本身在多个事项上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在保证金事项上,未考虑吉林省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政策导向;在视频会议事项上,回避了强制使用第三方软件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定原则定性问题;在业绩评分事项上,在法律适用层面存在明显错误。
投诉请求:
请求依法审查并责令修改投标保证金收取方式,依法取消投标保证金收取要求,并对原招标文件中可能导致投标人名单提前泄露的违规设置予以处理;依法审查并责令取消另行使用第三方视频会议系统的要求,统一采用招标平台自带的视频功能完成开标;依法审查并责令删除将非强制性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的规定;依法审查并责令修改业绩评分标准,确保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依法对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存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公告表明的采购中心账户名称,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并经过开评标组织人当场确认后参加”的表述存在错误,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方式和地点,方式:采购腾讯直播形式”要求,经查,政采云系统已具备供应商开标开启现场视频功能,公共资源场地设备已配置完整。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招标文件中“商务因素*企业实力:*、投标人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分;投标人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分;投标人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分。”的设置,有违吉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项目招标文件中“供应商业绩:投标人提供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的*分,最多得*分。 注:以上有效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验收报告,未提供及提供材料不全的本项不得分。”中存在表述模糊、业绩规模限制等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中,存在答复语言不清晰、缺乏法律依据等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中投诉成立部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答复质疑内容不规范的行为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