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2026年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2026-05-21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2026年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新疆/乌鲁木齐-2026-05-21 00: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年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投诉人:乌鲁木齐众达鑫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号*栋*层

被投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号益民大厦*楼****室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年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采购项目编号:**********)标项*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投诉人按照框架协议采购要求、结合市场合理成本报价,报价合规且具备完整的履约能力,却因报价低价供应商挤占入围名额,导致投诉人未能入围,合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益受到直接侵害。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未履行报价合理性实质性审查义务,评审程序违法。

投诉人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缺乏公平公正及不专业。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小条“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但部分企业严重低于成本价依旧中标,如: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鑫立小汽车修理厂,中标工时价格为**元/人/每小时、乌鲁木齐市源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中标工时价格**元/人/每小时等等。以上部分入围供应商存在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会难辞其咎,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企业不负责任。按照****年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员工的月工资最低标准,在扣除个人“三险一金”后,实际拿到手的金额不应低于****元每个月。****年乌鲁木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的最低个人月缴费额为 ****元。每月合计用人最低成本为:****+****=****元,每月出勤**天,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小时人员成本**.**元,这还不涵盖房租,水电暖等费,以上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价。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

征集人答复称:经中心核实,原评审委员会已在评审当天根据框架协议的要求对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鑫立小汽车修理厂、乌鲁木齐市源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启动了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要求两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报价作出合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鑫立小汽车修理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澄清,澄清说明为:*.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鑫立小汽车修理厂房屋产权属于法人白玉俊个人所有,无房租等额外支出,但未提供证明材料;*.确认报价,但未提供证明材料。乌鲁木齐市源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澄清,澄清说明为:*.经营场地为乌鲁木齐市源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自有,提供了证明材料;*.乌鲁木齐市源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自****年成立以来,深耕行业多年,与多家汽车品牌配件供应商有长期战略合作。因此,在同行业中有明显进货价格优势,但未提供证明材料;*.乌鲁木齐市源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自****年成立以来,主要经营方向是为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进行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因此,熟悉各类公务用车,并有充足的配件库存资源,较同业有多年限车辆配件库存,且单位机修人员平均工龄在*年以上机修经验丰富,大大缩减了维修时间,节约了时间成本,提供了人员明细表;*.运营时,标准化流程减少失误浪费,整合客户资源实现规模效应摊薄成本,但未提供证明材料。原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及对质疑事项复核过程中,均认可了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鑫立小汽车修理厂、乌鲁木齐市源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针对投标报价的澄清说明,作出了两家入围公司报价合理的审查结论。

入围供应商头屯河公路鑫立小汽车修理厂答复称:我单位本次投标报价较低,并非降低服务标准或恶性竞争,而是基于以下两点独特的成本优势,实现了真正地让利于采购方:第一,零房租成本,彻底消除固定成本压力。我单位维修场地为自有产权,无需承担同行业每月数万元的房租支出。仅此一项,每年可节省成本**万元。我们将这部分隐形利润直接让渡给单位,因此报价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但场地、设备、人员等服务质量绝不打折。第二,保险公司事故车业务形成“以丰补歉”的良性循环。我单位是人保、平安、中华联合等大型保险公司的核心合作维修单位,日常有大量事故车辆送修。这部分稳定业务:*.摊薄了人力、设备折旧等固定成本,让我们有能力对政府采购车辆维修仅收取边际成本;*.降低了配件采购单价(因事故车维修配件采购量大,议价能力强);政府采购的普修车辆正好填补空闲时段,提高了整体工位利用率。*.基于以上两点,我单位的低人工成本完全有能力承接政府维修车辆,因此,我们的低价是“结构性低成本”,而非偷工减料。我们承诺:同等质量下价格最优,同等价格下服务更优,并且完全接受单位对维修质量和配件的任何形式监督。

入围供应商鲁木齐市源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答复称:我单位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过程中无任何舞弊造假行为。报价部分经过运营人员全面考量,最终决定参与本次竞标。竞标过程全程公开透明,各投标单位公平竞争,未出现任何损害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在投标评比过程中,采购代理对我单位报价提出的异常低价的质疑,我单位已进行合理澄清,并提供相关材料附件,对于评标有原过程完全合法合规。报价部分经过运营人员全面考量,作为二十年深耕汽修行业的老牌店铺,我单位客源充足,但是对于与我单位多年合作的政企事业单位,我单位秉持着“坚决支持政务工作,服务公共事业”的初心,给予专享优惠。质疑中的计算办法,仅用于本次招标人的专属价格,不包括我司对于其余客户的标准价格,引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社保”仅适用于初级学徒或新入职员工,完全不适用于我司“重资产、高效率、资深团队”运营主体的核心优势的实际用工结构。我司盈利完全可以满足员工的工资及员工福利,所以本次报价对于我单位来说,完全不存在低价中标,更不可能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我司之所以能以**元/小时的价格参与竞标并保证服务质量,主要基于以下四大核心优势,这些优势直接降低了单位工时成本:*.固定资产零租赁成本(核心优势)。我司经营场地为企业自有产权不存在房租支出。影响相较于同行每月需承担数万元的房租及物业费,我司在“场地分摊成本”一项上为零。这是拉低整体运营成本的最关键因素。*.资深技术团队带来的高人效比。我司一线维修技工均为*年以上工龄的老机修工人,业务精湛、技术娴熟。普通学徒工:效率低,单位工时成本高,且需师傅带教。我司资深技工:一次修复率高、故障诊断速度快、返修率低。结论:虽然资深技工单小时薪酬绝对值可能略高于新手,但其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产值(有效工时)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按“有效工时”分摊成本,我司的单位工时成本极具竞争力。*.零库存积压资金占用与高额配件折扣。我司拥有配件大量库存及成熟的供应链体系。批量采购带来上游配件价格优势;常用件库存充足,减少紧急调货产生的物流和时间成本;无外债及高息贷款压力,财务成本低。*.精细化管理带来的边际效益。由于场地自有、团队稳定,我司在水电暖、管理损耗等方面的控制已达到行业最优水平。**元/小时的价格,是基于上述优化后的综合成本测算得出,完全能够覆盖我司的人工、社保、耗材及合理利润。综上所述,我公司对于本项目此次报价是基于满足采购方作业要求,且符合我公司实际成本核算的报价。不存在低价异常恶意竞标。

三、核实情况

经审查查明:****年*月**日,被投诉人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年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年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合计*个标项。****年*月*日,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年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封闭式入围结果公告”。****年*月*日,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征集人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部分成立,但不影响评审结果。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核实,征集文件第二章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正文”第**条“响应报价”第*款规定,**.* 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第**条“比较与评价”第*款第*项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项至第(*)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项至第(*)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分钟。其中,属于第(*)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再核实,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根据框架协议的要求对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鑫立小汽车修理厂、乌鲁木齐市源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供应商启动了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报价作出合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及对质疑事项复核过程中,均认可了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鑫立小汽车修理厂、乌鲁木齐市源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针对投标报价的澄清说明,作出了两家入围公司报价合理的审查结论。并未发现因报价低挤占入围名额,导致投诉人未能入围的情况。同时,投诉人在质疑阶段并未提出因报价低挤占入围名额,导致投诉人未能入围的问题,这部分投诉内容超出了质疑范围。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征集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档案资料、质疑和质疑处理资料、相关当事人答复、投诉书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经核查,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鑫立小汽车修理厂、乌鲁木齐市源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中均提供了合理的书面解释和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具有合理性(如具有规模效应、独特技术优势、供应链优势等)。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依法启动了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且核查了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均认可了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鑫立小汽车修理厂、乌鲁木齐市源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针对投标报价的澄清说明,作出了两家入围公司报价合理的审查结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发现因报价低挤占入围名额,导致投诉人未能入围的情况。同时,投诉人在质疑阶段并未提出因报价低挤占入围名额,导致投诉人未能入围的问题,这部分投诉内容超出了质疑范围。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部分超出质疑范围。

四、投诉处理意见

综上,鉴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部分超出质疑范围,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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