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5-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乌鲁木齐市卫生监督所)****年第一批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乌鲁木齐祥云伟业检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号恒昌恒业花园**号楼*单元***室
被投诉人:新疆瑞恒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号绿地中心蓝海大厦**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要求盖章,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应认定投标无效;*.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提供,应认定投标无效;*.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虚假、划型错误,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冷链监控设备未取得Ⅱ*及以上防爆认证,虚假响应技术要求;*.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全自动平行氮吹浓缩仪多项技术指标不满足,虚假应标;*.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红外气体分析仪不具备手动调零功能,技术参数虚假响应。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新疆财茂信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已加盖投标人公章,中小企业划型不影响评审实质性结果。针对冷链监控设备、全自动平行氮吹浓缩仪、红外气体分析仪等投标产品,评审专家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逐项开展评审并作出相应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