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5-21
新疆/吐鲁番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吐鲁番-2026-05-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鄯善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设备采购项目(二次)*第一包:信息化设备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可克达拉市千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可克达拉市漳河东路***号工业园综合服务中心六楼***室

被投诉人:鄯善县人民政府教育局

地址:鄯善县老城路***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可克达拉市千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屹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年鄯善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设备采购项目(二次)*第一包: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技术参数评分标准不合理,实质指向单一品牌(鸿合),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年鄯善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设备采购项目(二次)*第一包:信息化设备中交互式一体机参数与鸿合品牌高度重合,构成指向性条款。
投诉事项*:智慧教学系统软件参数复制鸿合软件功能,限制竞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对该项目相关资料调查核实,项目参数能够形成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不存在指向性、排他性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根据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可克达拉市千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鄯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鄯善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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