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无效的处理决定
2026-04-10
安徽/合肥 中标结果
关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无效的处理决定
安徽/合肥-2026-04-10 00:00:00

关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无效的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 ********** **:**  信息来源: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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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我委收到上级转办件反映你公司在上派镇新四十埠家园三期(项目编号**************)”“肥西县产城融合示范区安置点二期(含华阳河路)工程施工(项目编号:**************)”“肥西县三河镇防洪排涝生态修复项目(项目编号:**************)”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情形。现已调查查明

上述项目分别由肥西康居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肥西县三河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在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联合体成员)

案涉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要求“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资格审查资料中(五)投标人信誉状况要求“投标人无需提供相应资料,在投标函中提供承诺即可。如承诺与实际不符,则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经核实,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因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被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年*月*日,该行政处罚信息于信用中国网站下线,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参加了上述三个项目投标活动,投标中提供的《诚信投标承诺书》载明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应认定为虚假材料。

综上,我委认定你公司在前述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五十四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上派镇新四十埠家园三期、肥西县产城融合示范区安置点二期(含华阳河路)工程施工、肥西县三河镇防洪排涝生态修复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肥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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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肥西县三河文旅发展有限公司、肥西康居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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