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5-21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塔城市-2026-05-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口岸实验室装修改造专用配套设备设施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启准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金源建材物流城*****室

被投诉人*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

地址:塔城市光明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瑞恒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号绿地中心蓝海大厦**楼

相关供应商*西安欧斯特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方)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北路***蔚蓝彼岸(蓝湖树)第**幢*单元**层*****号房

相关供应商*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地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仪塔路***号

当事人: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

地址:塔城市光明路**号

五、基本情况

新疆启准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瑞恒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口岸实验室装修改造专用配套设备设施购置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明确响应,依法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提交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投标资格应属无效。
投诉事项三:新疆瑞恒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审慎核查职责。
投诉事项四:本项目招投标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并纠正。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核实,中标结果公告中公示中标人的规格型号为“定制”,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也存在响应招标文件的印证材料,且经评标委员会审定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是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内容在招标文件中先行明确,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号)“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规定,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经核实比对相关材料,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规定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相关数据且数据不实,该项目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无效,该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经核实,未有证据表明新疆瑞恒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审慎核查职责,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四:经核实,未有证据表明该项目存在其他招投标违法行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三、四不成立,投诉事项二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二)项之规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本机关作出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依法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另,涉及虚假材料事项需核实后再行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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