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6-05-20 00:00:00
印象滨湖公司中型普通客车报废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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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印象滨湖公司中型普通客车报废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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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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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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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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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网络一次性报价期:****年*月**日*:**至**:**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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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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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为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辆待报废处置车辆,车辆信息如下: 车牌号:皖******,品牌型号:合客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注册日期:****年*月**日,行驶公里数:*******,年审有效期:****年*月,排放标准:国四,整备质量:******。 本次处置标的资产已报废,委托方不保证车辆零部件(包括零部件内部电子元件)的完整性,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合肥丰星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合肥丰星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字(****年)第****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经评估,皖******该车报废回收残值为****元/吨,根据行驶证中车辆整备质量计算转让评估总价为*.****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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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万元 |
交易保证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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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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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 |
转让标的存放在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停车场,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前*个工作日*:*****:**,**:*****:**,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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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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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具有商务部门颁发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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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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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数量、重量、体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委托方将按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届时按国家最新税率政策或最新税控软件确定)。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运输工作。 *.受让方须自行办理机动车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受让方须在完成标的运输工作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并同时向委托方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必备资料。 *.受让方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年第*号)等相关规定,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政策,如成交后受让方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受让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资产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须在委托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委托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资产的相关拆运工作和费用及拆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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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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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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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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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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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自然人可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选择“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方式。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分别进行登记。 *.线上审核附件:本项目采用线上审核方式,意向方在项目登记时须上传商务部门颁发认定的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扫描件。 *.意向受让方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后,点击“提交审核”。报名信息审核状态为“审核通过”方可进行交易保证金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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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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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 *.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重要提示:请使用****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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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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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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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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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放弃成交资格;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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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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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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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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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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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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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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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号金融港中心**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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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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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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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合肥丰星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合肥丰星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字(****年)第****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第二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元)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车牌号不随车辆一并转让。
(三)乙方须在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运输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并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拖运完毕,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须自行办理机动车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须在完成标的运输工作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并同时向甲方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必备资料。
第六条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将按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届时按国家最新税率政策或最新税控软件确定)。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乙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政策,如成交后乙方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乙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乙方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年第*号)等相关规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标的车辆转让交接后禁止上路行驶及其他用途。
(五)乙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资产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须在甲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甲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资产的相关拆运工作和费用及拆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每日***元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每日***元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