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宁街(华安路-和平路)建设工程竞争性磋商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5-20
河北/廊坊 质疑投诉
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宁街(华安路-和平路)建设工程竞争性磋商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河北/廊坊-2026-05-20 00:00:00
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宁街(华安路*和平路)建设工程竞争性磋商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北宁街(华安路*和平路)建设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亿建设(安阳)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伍庄路与赛达大道交叉口东北***米盈水园小区**栋***
被投诉人:廊坊辉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镇东厂村*****号
被投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安西街
当事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安西街**号(财信商务中心)
四、基本情况
“北宁街(华安路-和平路)建设工程(******〔****〕*号)”于****年*月**日开标,并于****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中亿建设(安阳)有限公司(投诉人)向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人)、廊坊辉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年*月**日中亿建设(安阳)有限公司(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本机关受理后,通知该项目暂停。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投诉事项*: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设置最终报价时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处理文件编号
大财采投〔****〕* 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河北/廊坊-2026-05-20 00:00:00
二、项目名称: 北宁街(华安路*和平路)建设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亿建设(安阳)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伍庄路与赛达大道交叉口东北***米盈水园小区**栋***
被投诉人:廊坊辉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镇东厂村*****号
被投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安西街
当事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安西街**号(财信商务中心)
四、基本情况
“北宁街(华安路-和平路)建设工程(******〔****〕*号)”于****年*月**日开标,并于****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中亿建设(安阳)有限公司(投诉人)向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人)、廊坊辉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年*月**日中亿建设(安阳)有限公司(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本机关受理后,通知该项目暂停。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投诉事项*: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设置最终报价时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处理文件编号
大财采投〔****〕* 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