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6-05-20 00:00:00
****年*月**日,《浙江省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临时管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对成瘾性有害物质替来他明、“笑气”实施临时管制。
浙江省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临时管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的临时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的临时管制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是指尚未纳入国家管制目录,已被纳入省禁毒监控物质清单,具有成瘾性、危害性,且存在被个人吸食、注射等滥用情形的物质。
第三条 临时管制应当坚持有效、适度、必要原则,做好充分评估,依法依规开展,规范监督检查,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第四条 临时管制的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以下简称临时管制物质)种类由省公安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公布,并根据滥用程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省公安厅根据临时管制物质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和临时管制论证。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医学、药学、法学、化工以及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公共政策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专家委员会对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进行下列风险评估和管制论证,并出具专家意见:
(一)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
(二)对人体身心健康的危害性;
(三)非法制造、贩运或者走私活动情况;
(四)吸食、注射等滥用情况;
(五)造成社会危害情况;
(六)其他需临时管制的情形。
第六条 省内出现吸食、注射等滥用毒品化学结构类似物情况,省公安厅应当将该物质纳入省禁毒监控物质清单,并交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第七条 省公安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结合专家意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禁毒工作形势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确定合理适度的管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和经营主体意见。
第八条 省公安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临时管制物质及类似物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实时数据归集、分析研商和执法联动工作,适时通报滥用危害等相关情况。进一步强化省际联动,加强涉临时管制物质的情况互通、线索共享、执法联动、案件联办等方面省际协作,探索形成治理合力,筑牢省际监管防线。
省公安厅应当建立临时管制物质监测预警平台,定期通报监测预警信息,提升滥用趋势感知和预警防范能力。
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个人吸食、注射和违反临时管制规定销售临时管制物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登记滥用临时管制物质人员信息;会同宣传、教育等部门加强临时管制物质危害性宣传教育,会同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滥用临时管制物质人员的戒治服务工作。
国家毒品实验室浙江分中心及市、县毒品实验室应当将临时管制物质纳入污水监测目标物范围,加强监测、检验、鉴定工作。
第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临时管制物质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管,并根据国家、省禁毒工作要求和临时管制实际,相应采取禁止网络销售、限制数量销售、非处方药零售实名登记等监管措施。加强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督促平台对药品类临时管制物质采取相应管控和处置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加强药品类临时管制物质滥用监测和滥用者治疗保障,开展异常处方监测。医疗机构应当参照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用量,开具药品类临时管制物质处方,强化对相关药品、药剂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类临时管制物质生产、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危险化学品类临时管制物质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工作,加强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按照职责依法查处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类临时管制物质道路水路运输环节的监管,强化运输企业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电子运单填报和动态监控,水路运输企业落实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落实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报告等制度要求,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含临时管制物质兽用药品的生产、经销环节的监管,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使用环节的监管,防止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滥用。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存储涉临时管制物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涉临时管制物质的餐饮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做好采购、使用、贮存管理,防范流失。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鼓励发动外卖骑手向公安机关举报可疑行为。落实《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相关要求,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笑气”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生物制药等单位研发、生产、购销、储存、进出口临时管制物质的,应当建立并执行登记制度,记录物质名称、数量、生产企业、供货人、购买人、购买和销售日期、流向等信息,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布临时管制物质销售广告信息或者提供交易帮助支持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不良内容监控预警机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常态化巡查,发现违反临时管制规定销售或发布广告信息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涉案线索的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要结合实际,调整优化场所资源,利用专业技术力量,为滥用临时管制物质人员提供戒治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滥用临时管制物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县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将该类人员纳入管理帮扶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戒治服务措施,劝导和帮助其前往相关医疗机构或场所进行自愿戒治。用工单位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该类人员的帮助教育,落实戒治措施。
未成年人滥用临时管制物质,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临时管制种类
《浙江省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临时管制办法》政策解读
****年**月**日,浙江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条例〉的决定》,新增对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的监测预警、预防管控及戒治服务等方面内容,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以省级地方性立法形式对“笑气”实施临时管制。《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禁毒监控物质清单中存在被个人吸食、注射滥用情形的笑气(一氧化二氮)等物质,省公安机关应当发布危害预警,并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其实施临时管制,明确管理措施,对滥用者提供戒除治疗服务。临时管制措施应当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为此,省公安厅等十二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浙江省禁毒条例》相关规定,制定了《浙江省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临时管制办法》(以下简称《临时管制办法》),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临时管制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以“笑气”、替来他明为代表的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滥用在我省呈现快速发展蔓延势头,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为全力遏制涉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违法犯罪,减少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省人大常委会对《浙江省禁毒条例》进行了修改,明确对该类物质实施临时管制。制定《临时管制办法》,就是落实新修正的《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具体措施。
二、怎么确定临时管制物质的种类?
《临时管制办法》规定,首先由省公安厅根据对省内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的滥用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和临时管制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的成瘾性、对人体身心健康的危害性、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以及滥用规模、非法贩卖情况等,出具专家意见。其次,省公安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结合专家意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禁毒工作形势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确定合理适度的管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和经营主体意见。最后,省公安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同时,临时管制的种类将根据国家列管的情况及滥用程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临时管制措施》怎么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首先,确定临时管制的种类,需要经过充分论证和研究,在论证和研究阶段,就需要充分考虑到应当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其次,《临时管制措施》所管制的重点是“滥用”及和“滥用”相关的违法行为,如对正常生产经营中涉及到的“笑气”相关行为,仍然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执行,除要求建立登记制度及异常情况报告机制外,不增设其他行政负担。同时,针对当前涉毒违法犯罪向互联网平台延伸的情况,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健全不良内容预警监测机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涉案线索核查工作。再次,当前我省监测到被滥用的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除了“笑气”在一些生产经营领域具备合法用途,替来他明可作为兽用麻醉药的有效成分外,如**噻吩丙胺(尚未列管)、******(一种卡西酮类物质,俗称“假冰”,尚未列管)等,被不法分子利用毒品管制漏洞,以供人“滥用”为最终目的非法研发、生产、贩卖,借以谋取非法利益并逃避法律制裁。
四、对滥用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的人员,采取什么样的帮助及戒治措施?
首先,在戒治资源上,要求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结合实际,调整优化场所资源,利用专业技术力量,为滥用临时管制物质人员提供戒治服务。其次,在管理服务上,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滥用人员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提供管理帮扶服务,帮助其戒除瘾癖,回归正常生活。再次,对滥用临时管制物质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专门学校教育帮扶范围,防止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对未成年人造成危害。
五、对于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的宣传防范,有什么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确定了“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浙江省禁毒条例》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治教育、科普教育和健康教育等相结合,普及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及“笑气”等成瘾性有害物质的识别与防范知识,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省公安厅将按照《浙江省禁毒条例》《临时管制办法》等规定,会同宣传、卫生健康、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向全社会发布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健康防治指南,做好毒品及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危害宣传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进场所、进社区、进农村等宣传教育工作。
六、《临时管制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临时管制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分成五个部分:
(一)总则部分(第一至三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对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临时管制应当坚持有效、适度、必要的原则。
(二)规范了确定与公布临时管制的程序(第四至七条)。规定了由省公安厅会同相关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管制物质种类的确定、调整和公布。构建了“预警监测*形势研判*危害评估*临时管制”的常态化临时管制机制,并最终由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公布,确保了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三)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协作机制(第八至十六条)。明确公安、药品监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同时,对涉及管制物质的相关单位、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出防范其流失到非法途径的工作措施。
(四)明确成瘾戒治帮扶措施(第十七至十八条)。规定了对成瘾者戒除瘾癖的医疗保障、场所资源和管理服务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滥用人员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帮助成瘾者戒除瘾癖、回归社会。
(五)规定了施行时间(第十九条)。鉴于当前“笑气”、替来他明两类物质滥用在我省呈现发展蔓延趋势,社会危害性逐渐显现,已经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规定《临时管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禁毒条例》
(****年**月修改)摘录
第十八条 对禁毒监控物质清单中存在被个人吸食、注射滥用情形的笑气(一氧化二氮)等物质,省公安机关应当发布危害预警,并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其实施临时管制,明确管理措施,对滥用者提供戒除治疗服务。临时管制措施应当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对实施临时管制的物质,禁止个人吸食、注射;禁止教唆、诱导、强迫他人吸食、注射;禁止为个人吸食、注射提供场所、工具等条件。
禁止违反临时管制规定销售实施临时管制的物质。
科普小课堂
“替来他明”
替来他明是一种白色或淡黄色粉末状物质,是一种兽用麻醉剂,属于解离性麻醉剂,主要作为宠物或小型动物的麻醉使用。临床上也可用作诱导麻醉或与其他麻醉药品配合使用,以增强麻醉效果。
少量摄入会产生致幻作用,导致体温下降、心动过速、永久性神经损伤、持续行动缓慢、呕吐、嚎叫、抽搐等症状;大量吸食会导致人体全身麻醉、意识模糊,甚至死亡。
“笑气”
“笑气”(一氧化二氮),化学式为*₂*,是一种无色有甜味气体,有轻微麻醉作用,因吸食后会致人发笑,也因此被称为“笑气”。“笑气”也可以用于牙医麻醉、奶油的发泡剂、赛车加速器的助燃剂等。
“笑气”对人体神经系统破坏很明显,长期吸食“笑气”会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损害,长期、大量吸食会导致脑缺氧及脑神经、运动神经损伤,严重的会出现软瘫、半瘫等症状。机体缺氧久了,智力会受到影响,对各个脏器功能也会有影响,严重的甚至导致窒息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