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5-20
新疆/昌吉 质疑投诉
吉木萨尔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昌吉-2026-05-2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吉木萨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敬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号首府中央花苑*栋商业办公楼****室

被投诉人*新疆普联浩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号万科中央公园**座**楼****室

被投诉人*吉木萨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吉木萨尔县文化西路**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新疆敬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普联浩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吉木萨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购文件编号:************)作出的《吉木萨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回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关于系统融合要求,招标文件未将统一账号、数据互通、统一控制作为覆盖所有相关系统的强制性要求,回复函以“隐含要求”“评分鼓励”替代法定明确要求,且对功能交叠问题作出错误定性,捏造招标文件内容,回避核心质疑,涉嫌违法。
*:辅材规格,招标文件缺失关键参数,回复函以“间接锁定”替代明确标准,涉嫌规避法定义务。
*:装修及施工工艺,招标文件缺失材料标准和工艺要求,回复函以“最终验收”“隐含标准”替代过程控制和明确参数,且存在重大健康安全隐患。
*:关于评分标准,业绩分只认合同不认质量,人员职称与项目无关,缺乏工程质量评审项,存在“逆淘汰”导向,且回复函曲解招标文件内容。
*:关于智慧教学平台重复设置,回复函未作出有效答复,其解释不符合技术常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业务实际编制,覆盖项目实施所需的规范及功能要求,不存在遗漏法定强制性要求的情形。多种控制方式为满足不同场景操作需求的互补性功能,不存在功能交叠或重复设置,招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的评分要求均已书面形式明确载明,不存在任何隐含要求,也未将强制性法定要求设置为评分鼓励项。综上,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本项目中,辅材属于保证工程质量、系统完整、功能达标、验收合格所必须的配套辅助材料,招标文件描述已满足建设单位采购需求,供应商可按施工工艺、现场工况及行业规范自主选用合格产品,招标文件未限制供应商合理选用辅材的自主权,也未设置不合理门槛,采购需求合规,不存在缺失辅材规格标准的情形,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教室顶面、墙壁材料标准,关键装修材料环保性能及冷光源灯具技术参数清晰,可满足项目使用需求,上述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不存在缺失材料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的情形,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可设置与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相关的业绩评审项。本项目设置类似项目业绩加分,目的是考察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经历、项目管理及履约实操能力,属于与采购需求、履约质量直接相关的合理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择优选取原则,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合同+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佐证材料,合同本身包括项目服务内容、履约标准、验收约定等质量相关条款,是项目履约质量、服务标准的法定载体,中标通知书可证明项目采购程序的合规性,二者结合能够形成完整的业绩证明链条。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业绩评分必须单独增设项目验收报告、质量评优等作为前置得分条件,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业绩证明材料要求。采购人仅要求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禁止将职称设为评分项,未强制要求职称必须限定专业。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人,具备中级职称得*分,高级及以上职称得*分;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团队成员不少于*人,分工合理且满足项目需求,团队成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分,满分*分”的评分要素,目的是考察投标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履约能力,与项目实施质量、技术保障、管理能力直接相关,属于与采购需求相适应的评审因素,并非与项目无关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件。招标文件已通过技术参数、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多个评审项,综合考察投标人的质量保障能力,并非未设置质量相关评审内容,评审标准未设置“重数量、轻质量”的不合理导向,投诉人所称的“逆淘汰”无事实支撑。
针对投诉事项五,经核查,本项目采购的智慧教室平台与录播教室平台,根据建设单位实际运行需求,二者核心功能存在本质差异、部署场景不同,且通过物理隔离保障业务连续性,不存在功能重复或资源浪费的情形,不属于重复采购,投诉事项五不成立。
经查,新疆普联浩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项目质疑答复办理工作中,存在答复内容不专业、文字表述不严谨的工作瑕疵,该问题不涉及采购文件实质性违法违规,不影响项目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监管部门已责令其整改,规范答复流程及行文标准,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木萨尔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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