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功能室提升改造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2026-05-19
新疆/五家渠 质疑投诉
2026年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功能室提升改造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新疆/五家渠-2026-05-19 00:00:00
****年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功能室提升改造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来源:兵团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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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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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年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功能室提升改造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新疆紫旭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南巷*号科技数码大厦*栋**层****室

被投诉人*:新疆正元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维泰北路***号建咨大厦**

被投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

地 址:新疆五家渠市纬七路

相关供应商:新疆芃芯智设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北六路**号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集散中心*********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新疆正元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通过邮寄的方式于****年*月**日向我局送达投诉书。我局依法于****年*月*日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违法,错误认定“电源线参数要求属于非实质性条款”,导致未完全响应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供应商被认定为有效响应并中标,应依法认定该供应商响应无效,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依法履行评审及成交结果信息披露义务,成交结果公告中主要标的规格型号缺失关键技术参数,导致成交标的信息不完整,无法反映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影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和有效监督。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通过经询问谈判小组的方式,对评审过程中未明确的关键问题(是否属于实质性条款)进行事后重新认定,改变评审标准的适用方式,程序不合法,导致评审结果缺乏合法性基础。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以经核查”“经询问谈判小组为依据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但未说明核查主体、核查方式及询问程序,亦未提供相应书面记录或证据材料,导致质疑答复缺乏事实基础和程序依据,属于答复不规范。

六、处理依据

(一)关于投诉事项*调查情况

*.事实查明

经查阅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第一,谈判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电源线技术参数为“******×*.*平方,每卷***,未标注“★”标识。

第二,谈判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载明:以上条款内容为本项目的实质性技术或服务要求,如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一览表表中逐条应答。本项目标的名称、数量、单位为实质性要求,如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第三,谈判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符合性审查表规定:实质性要求的审查内容为: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中标注‘★’号的实质性条款(或指标)要求的,具体详见实质性响应一览表

第四,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中,未列入电源线相关条款。

上述事实表明,电源线参数在谈判文件中既未标注“★”标识,也未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

*.法律依据

第一,根据《关于印发***;兵团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要点***;的通知》(兵财库〔*****号文)中符合性审查相关规定:符合性审查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应一一响应并提供相关证明,评审委员会应逐一核对确认。没有标明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

第二,根据《关于印发***;兵团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要点***;的通知》(兵财库〔*****号文)中响应无效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响应无效:……*.采购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带“★”号的实质性条款或指标……”

*.认定结论

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认为:

第一,电源线参数在谈判文件中未标注“★”标识,也未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依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属于实质性响应条款。

第二,由于电源线参数不属于实质性条款,供应商是否完全满足该参数,不构成未实质性响应的情形,也不属于应当认定响应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三,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中电源线参数属于非实质性条款的表述,与采购文件实际约定及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一致,不存在违法认定情形。

综上,投诉人关于错误认定非实质性条款、应认定响应无效并取消中标资格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调查情况

*.事实查明

经查阅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供应商新疆芯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

第一,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于****年*月**日发布,公告中标注成交供应商所投电源线规格型号为“******”。

第二,经本机关调取并查阅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其中电源线“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为“******”,与成交结果公告内容一致。

第三,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电源线技术参数表述为“******×*.*平方,每卷***米”。根据“投诉事项*”的认定结论,该参数属于非实质性条款。

第四,投诉人所主张的“*芯、*.*平方”参数,属于非实质性条款范畴。根据前述认定,成交供应商是否完全满足该参数,不影响其响应有效性及成交资格。

*.法律依据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认定结论

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认为:

第一,成交结果公告中电源线规格型号为“******”,与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填写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成交结果公告内容的要求。

第二,投诉人所主张的“*芯、*.*平方”参数属于非实质性条款,其是否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完整披露,不影响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亦不构成对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的违反,未实质影响社会公众对采购结果的监督。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调查情况

*.事实查明

第一,经审查谈判文件,电源线参数是否属于实质性条款,是由谈判文件自身规定明确的客观事实。该参数未标注“★”标识,也未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该属性自谈判文件发布时即已确定,并非评审阶段存在争议或未明确的问题。

第二,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组织原谈判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谈判小组出具了书面回复意见。经审查,该行为是对采购文件既有条款属性的确认,而非对评审标准的变更或重新认定。

第三,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经审查评审报告等材料,未发现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曾将电源线参数作为实质性条款进行评审,或曾认定成交供应商响应无效的任何证据。

*.法律依据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认定结论

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认为:

第一,被投诉人组织原谈判小组协助答复质疑,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四条明确授权的合法行为。

第二,该行为仅为对采购文件既定条款属性的复核确认,不属于事后重新认定或变更评审标准。

第三,经审查,不存在事后变更评审标准、人为改变评审结果的违法情形,不具备撤销成交结果的法定要件。

综上,投诉人关于“评审标准适用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缺乏合法性基础”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调查情况

*.事实查明

第一,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函》中,明确载明了质疑事项及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且已告知询问对象为谈判小组,核实结论为电源线属于非实质性条款。

第二,谈判小组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过程记录等材料,属于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在质疑答复过程中的内部复核过程性资料,其性质和内容不直接影响质疑答复的效力。

第三,经查阅现行法律法规,未发现任何条文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必须向质疑供应商提供内部复核的书面记录或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认定结论

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认为:

第一,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已履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的全部法定义务。。

第二,投诉人要求提供内部复核的书面记录或证据材料,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质疑答复的法定内容范围。

综上,投诉人关于“质疑答复缺乏事实基础和程序依据、答复不规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新疆紫旭云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五家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执法机关

第六师五家渠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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