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郭楞-2026-05-19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供应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阿瓦提县种业发展中心采购种子检验检测能力提升仪器设备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乡市蓓靓丝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恒市孟岗镇郜楼创业园***号****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种业发展中心向本机关反映,****年**月**日开标的阿瓦提县种子质量检验检测能力提升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中,新乡市蓓靓丝贸易有限公司社保证明不实,涉嫌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根据长恒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心出具的《关于新乡市蓓靓丝贸易有限公司“社保缴纳证明”相关信息核查的回复函》,确认新乡市蓓靓丝贸易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为虚假资料。
上列事实根据调查材料证实。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七、处罚结果
结合调查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对新乡市蓓靓丝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元(大写:贰万伍仟圆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阿瓦提县财政国库(收款信息:中国农业银行阿瓦提县支行营业部,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阿瓦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阿瓦提县财政局
*、联系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