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5-19
吉林/吉林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吉林/吉林-2026-05-19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吉市财发〔****〕**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中心医院监护仪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高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伟峰·彩宇新城一期**幢****号房

被投诉人*: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中海大厦**层

被投诉人*:吉林市中心医院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四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评标中分数计算不正确。

投诉事项*:评标过程中,评审要求投诉人澄清的事项存在不合理性。

投诉请求:

*.请求有关部门废除此次项目中的中标结果,并对参与此次项目各供应商的分数进行重新评标计算。

*.请求有关部门重新评估。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法律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人吉林省高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吉林市中心医院监护仪采购项目中,投标报价小于合格供应商次低报价**%,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由于投诉人未通过异常低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其报价做废标处理,投诉人投标未进入评分环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异常低价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及《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文件中相关工作要求,投诉人审查过程中针对异常低价未提交本项目专项成本测算有效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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