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2026-05-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达川区****年度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益道社区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新建路***号**栋**楼****号
被投诉人: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绥定大道二段***号
被投诉人:四川亿达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西二路***号**栋*层*号**室
四、基本情况
四川亿达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达川区****年度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根据代理机构对我公司的质疑答复中: (一)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三)评估机构条件*评估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评估机构评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备医学背景的专职评估人员不少于*人(医学背景包括: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投标人需单独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我公司已按照文件要求,提供了承诺函,并且通过了资格以及符合性审查。 (二)根据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办法**.*.*.评审细则及标准*人员配置:拟投入到本项目的人员(在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技术要求(三)评估机构条件人员要求的基础上):①每另具有一名具有医师资格证书的得*.*分,本小项最多得**分;②每另具有一名具有护士执业资格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得*分;本小项最多得*分。本大项最多得**分。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同一人员不得重复计分”。明确表明了是在满足在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技术要求(三)评估机构条件人员要求的基础上,所提供的额外人员。而我公司递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明确列明:额外配备的人员中,具有医师资格证书的共*名,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共*名,且均已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评分细则中的人员配置要求。但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恶意混淆“实质性准入要求的基础配置人员”与“评分项要求的额外配置人员”两个完全独立的概念,错误地用基础准入的实质性条款,否定我方评分项对应的额外人员配置,该答复内容完全违背磋商文件的明确约定与本意,同时与此前已作出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结论自相矛盾,属于典型的条款理解错误与核心事实认定错误。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