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6-05-19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哈里财投处[****]*号
投诉人:哈尔滨市金佑莱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朝阳乡前进村
被投诉人*:黑龙江和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延兴路****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教育教学保障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福同街**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为五所学校采购学生桌椅(二次)”(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认定投诉人“未按要求提供产品实物实拍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认定“招标文件参数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认定“评审标准统一、过程透明”与事实严重不符。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以“投诉人对招标文件参数质疑已过法定质疑期”为由驳回属于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审过程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上述五项投诉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为五所学校采购学生桌椅(二次)”(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第**页附表⼀:学⽣桌椅,关于“桌斗”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为外径规格⻓*****±****宽*****±*** ******±***,内径规格≥*****************,材质采⽤环保**塑料⼀次性注塑成型;(提供所投产品实物实拍图,涉及尺⼨的部位须放置标尺,清晰显⽰实际测量尺⼨。) 该项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为“★”号项,“★”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任何一条若负偏离或不满⾜则导致投标⽆效。本项目产品为定制产品。在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第**页至**页提供了关于“桌斗”实物实拍图三张,图片中标尺放置位置显示的实际测量尺寸均无关于桌斗外径的尺寸展示,未满足该“★”号条款的全部要求,投诉人的投标无效。故,被投诉人*认定投诉人“未按要求提供产品实物实拍图”事实认定无误,该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投诉人的该项投诉属于对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之规定,投诉人在本项目公示采购结果后提出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经超过规定时限,且投诉人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参数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故该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在质疑及投诉中并未举示足以证明本项目在评审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情形的证据,且投诉人投标文件被认定无效系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存在未满足“★”号实质性条款全部要求所致,故该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该投诉事项同投诉事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该投诉不成立,理由同投诉事项*,不再赘述。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道里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