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49号)
2026-05-18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49号)
吉林/长春-2026-05-18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森林草原防火大型装备购置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詹阳动力重工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曹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指挥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号

相关供应商*:长春市博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与长春市博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中存在围标、串标牟取中标的行为。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涉嫌试验报告造假、技术材料造假,违规获取中标资格。投诉事项*:评标过程不公平、不公正、不科学,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进行公平公正评审,评标过程中具有倾向性。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告时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布中标候选人竞标排名、得分、报价及评审情况,仅公示第一中标人信息,且存在回避我司通过电话和线上方式查询竞标得分及排名信息渠道的行为,必须要求跨省线下查询,并在查询过程中恶意刁难拖延。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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