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托克逊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5-18
新疆/吐鲁番 质疑投诉
吐鲁番市托克逊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吐鲁番-2026-05-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托克逊县教育系统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理化生实验箱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托克逊县教育局

地址:托克逊县托克逊镇民生路**号

被投诉人*托克逊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托克逊县托克逊镇和谐北路***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托克逊县教育局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在采购清单中,技术要求部分未明确采购标底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施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本项目理化生实验箱需对邻苯二甲酸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指标,依据**标准进行检测,并提供具有***或****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招标文件同时明确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需提供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完整技术检验报告作为技术指标支持资料,对所有投标人适用,无差别对待。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完整、明确,对所有投标人公平一致,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
该项目采购文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二)项: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