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48号)
2026-05-18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48号)
吉林/长春-2026-05-18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森林草原防火大型装备购置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名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滨大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指挥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号

相关供应商*:长春市博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供应商技术评分存在多处评审疏漏,除已承认的传动方式评审错误外,其他技术主观评分亦存在评分不当,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事项*:本项目代理机构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仅修正已发现的错误,未对评标委员会的整体评审行为进行全面复核,答复不全面、不充分,程序存在瑕疵。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拒绝接收第二次质疑函,违反法定义务。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未答复质疑事项*中质疑事项“预中标人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与其吉林省唯一代理商长春市博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一同参与本项目,涉嫌围标行为。相关供应商*属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徐工推土机生产厂家。相关供应商*为相关供应商*在吉林省唯一代理商。这两家投标人同为徐工关联单位,且同时参与同一个项目投标,一个报最低价,一个报最高价,一个为徐工推土机制造商,一个为徐工推土机吉林省代理商,存在围标嫌疑”。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未答复质疑事项*中质疑事项“为何同样徐工产品价格却相差巨大。相关供应商*作为徐工推土机生产厂家,和他的代理商相关供应商*同时参与同一个项目投标,一个报最低价,一个报最高价,且二者报价相差巨大。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徐工牌推土机型号****,中标价为********元,相关供应商*报价为********元,相关供应商*报价几乎为其代理商相关供应商*报价的*倍。作为预中标人的多年产品代理商,相关供应商*报价无疑在本次投标中弱化、干扰各投标人的价格分差异,事实证明即便是投标报价最高也与其他家的价格分差别不大。同一品牌的产品价格为何会差异如此之大,因此我方认为,预中标人在本次投标中伙同利益关联方进行围标,其行为严重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条例》的严肃性和参与公平性。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评审现场是否要求异常报价投标人提供报价合理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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