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维保服务项目(GGZC2026-C3-990099-GXZL)质疑答复函
2026-05-18
广西/贵港 变更澄清
广西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维保服务项目(GGZC2026-C3-990099-GXZL)质疑答复函
广西/贵港-2026-05-18 00:00:00
广西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维保服务项目(***********************)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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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杭州辰睿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工业功能区**号

法定代表人:陆君君

委托代理人:李清

杭州辰睿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感谢贵公司对《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维保服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的关注与反馈。我公司认真审阅了贵公司在****年*月**日提交的质疑函,并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现就相关问题作出如下回复:

质疑事项*:

质疑供应商认为本单位的评审报价为全场最低,但综合得分仅**.*分,排名第三名,质疑供应商认为本次评标得分及排名结果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标结果有效性存疑。要求向其公开本项目全部投标供应商原始报价、是否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各供应商评审评标报价、价格基准价认定依据、每家供应商价格分项得分明细、技术及商务分项打分明细。

质疑事项*回复:本项目全程依托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政采云)电子化交易系统运行,价格分由系统按照磋商文件载明的公式计算、自动锁定输出,并非人工随意裁量。经调取系统后台数据复核,基准价认定及价格分项分值准确无误。

磋商小组严格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及贵港市相关政策,对全部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统一审查:凡格式不符、数据逻辑错误或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依规不予认定价格扣除资格。该审查结论由全体评委共同确认,不存在标准不一、违规不予扣除或超额扣除情形。

技术与商务分由磋商小组各成员依据磋商文件明确的评审标准,结合响应文件实际内容独立打分。经核查,所有评委打分均落在规定分值区间内,未发现畸高畸低或违规打分情形。评审专家依法享有独立评审权,贵司仅凭"自身报价最低但总分**.*分排第三"即推测人为操控,属无证据支撑的主观臆断。

此外,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对评标(评审)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同样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不得随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贵单位要求公开其他供应商报价、评审细节及分项打分明细的请求,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方依法不予提供,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

质疑供应商要求依规对本项目价格分评审、基准价认定、分项打分进行复核,纠正错误评分结果。

质疑事项*回复:

经核查,所有评委打分均在规定的分值区间内,未发现畸高畸低或违规打分的情形。不存在需要纠正的评分结果,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

质疑供应商要求重新依规评审本项目得分及排名,公示复核后评标结果。

质疑事项*回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本项目均未发现上述情形,不符合重新评审要求,因此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

书面正式回复我单位本次质疑全部事项。

质疑事项*回复:

我公司将书面回复贵单位本次质疑的全部事项。

综上所述,本项目评审过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电子化评审规程,评审结果客观、真实、有效。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本项目将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贵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电话:************,************)投诉的权利。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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