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社会福利院(滁州市儿童福利院)绿化养护项目
2026-05-18
安徽/滁州 招标采购
滁州市社会福利院(滁州市儿童福利院)绿化养护项目
安徽/滁州-2026-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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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滁州市社会福利院(滁州市儿童福利院)绿化养护项目(二次)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滁州市社会福利院(滁州市儿童福利院)绿化养护项目(二次)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澄清(答疑)如下:

一、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三章 “资信标评分细则 —— 人员配备” 中:“*. 具有政府部门颁发或政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颁发的花卉园艺工技能证书的,得 * 分,满分 * 分”该条款与采购需求无关、设置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请求予以删除。 二、事实与理由(*)本项目为常规绿化养护,花卉园艺工证书非必需采购需求明确服务内容为:乔木、花灌木、草坪、绿篱、色块养护、浇水、修剪、除草、病虫害防治等,以通用绿化养护为主。花卉园艺工偏向花卉培育、花艺造型,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采购需求未要求该证书,评分无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未对花卉园艺工提出任何岗位或证书要求,评分项属于擅自增设与履约无关的条件。绿化工证书已能覆盖花卉养护相关能力绿化养护、绿化工技能范畴已包含常见花卉养护知识,无需单独设置花卉园艺工证书加分。重复设置易造成排斥潜在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四、质疑请求 (*)严格按照采购需求调整证书要求:仅要求按服务需求提供对应的绿化类人员证书,可提供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具有政府部门颁发或政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颁发的绿化工技能证书;删除招标文件中“花卉园艺工技能证书得 * 分” 的评分项; (*)建议修改为“拟派服务团队具有:*.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分,满分*分;*.具有政府部门颁发或政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颁发的绿化工技能证书的,每提供*个得*分,满分*分;”。

答:删除花卉园艺工技能证书”评分项,分值调整至管理体系认证评分中,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分,最高得*分

注: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滁州市社会福利院(滁州市儿童福利院)

地址:滁州市琅琊区新街**号

联系人:李主任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号房产商务大厦*楼

联系人:胡国庆

联系方式:***********************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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