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财政局关于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新城区热源建设项目造价服务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2026-05-18
新疆/阿克苏 质疑投诉
温宿县财政局关于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新城区热源建设项目造价服务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新疆/阿克苏-2026-05-18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新城区热源建设项目造价服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罗红涛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温宿县新城区热源建设项目造价服务于****年*月**日开标,中标单位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项目,*月**日中标结果发布后,中审润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进行质疑,代理机构以提供依据不充分为由驳回以上两家公司的质疑。
*月**日中审润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仍以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造假事宜提交投诉书,*月**日我单位已向西安市碑林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协助调查函》,*月**日西安市碑林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回函,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大型企业,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属实,投诉成立。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条“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处罚结果

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用良好,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对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该项目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元×*‰=*****元。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温宿县财政局

*、联系人:比力克孜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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