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郭楞-2026-05-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五号渠乡粪污一体化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发区(头屯河区)华山街***号综合楼***室
被投诉人: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号新疆财富中心*座*楼***室
五、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五号渠乡粪污一体化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采购预算:***万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投诉人因《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标的物填写不全,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投标无效。投诉人于****年*月*日提出质疑,****年*月**日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后,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二、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未在显著位置明确“标的名称”的具体定义及“需将采购清单中所有货物名称逐一填入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被投诉人以“中小企业声明函未逐项填写所有标的名称”为由作出废标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三、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调取了该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资格审查表、质疑函及答复函等全部资料,对投诉事项逐一核查,查明事实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在“资格审查条件”章节中明确将“按规定格式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列为必备资格条件,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模板明确要求填写“标的名称”。“投标人须知”载明,供应商需按模板完整填写声明函内容,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部分列明采购清单是*种货物,但是投诉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文》和招标文件提供模板要求完整填写所投货物“标的名称”,投诉人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仅列*项货物名称,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无效;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按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资格审查必要条件,投诉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要求完整填写所投标的物,不符合资格条件规定,资格审查环节作出投标无效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投诉人主张的“非实质性瑕疵”不成立,该填写瑕疵直接导致投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要求,影响资格审查结果,不属于可补正的非实质性瑕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第一项和第二项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焉耆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