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2026-05-18 00:00:00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年扶余市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项目(二次)(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确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号赫时小区*栋*单元***室
被投诉人*:扶余市农村供水工程服务中心
地址:扶余市春华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博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超越大街***号联东*谷信息科技产业园**栋
相关供应商:长春佳百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明溪路****号吉林省光电子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不认可废标理由,被判定废标的理由为“投标函未满足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代理机构未明确说明具体不符事项及依据;投诉人同一格式投标函在本项目首次采购中已通过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两次招标文件要求一致,本次废标结论不合理。
投诉事项*.拟定中标人长春佳百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制造商山东齐力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卫生许可批件,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
投诉请求:取消拟定中标人长春佳百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交资格,项目重新组织评审。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扶余市财政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本次评审以“投标函未满足格式要求”作无效响应处理,未明确告知具体不符条款及评审依据,该问题属于非实质性格式问题。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对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本次程序不规范、依据不充分,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长春佳百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制造商山东齐力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材料;经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该制造商名下无案涉设备备案信息。扶余市卫生健康局书面答复确认:案涉设备属于第二类消毒产品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与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为独立并行、缺一不可的强制性法定要求,采购文件未将备案列为资格条件,不免除供应商法定义务。该供应商未完成法定备案义务,不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要求,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两项投诉事项均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扶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扶余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