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5-12
吉林/白城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白城-2026-05-12 00:00:00

镇财采购罚〔****〕*号


当事人:青岛海宸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青岛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大户村东南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镇赉县农牧业产业孵化园(一期)屠宰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号*****)”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单位在参加“镇赉县农牧业产业孵化园(一期)屠宰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与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诸城市众大屠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胶州市中云谊得电子电脑服务中心代为编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且三家供应商存在**地址异常一致、加密锁序列号连续等问题,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你公司提交的答复函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在案佐证。

****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处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元(大写:贰万玖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期限与方式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镇赉县财政局领取《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镇赉县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