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6-05-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年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性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金海岸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号之三
被投诉人*:墨玉县民政局
地址:墨玉县同心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品正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巴格街道利民社区迎宾路***号伊奇花园二期综合楼*楼*****号
五、基本情况
广州金海岸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墨玉县民政局、新疆品正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就《****年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性服务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同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采购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未明确服务对象预估数量、区域分布,亦未明确五大类服务内容(基本生活救助、心理关爱救助、教育赋能与能力提升、社会融入、权益保障与政策衔接)的具体服务频次、服务标准与量化考核指标,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完整的情形。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情况、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及采购文件,该项目为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服务对象为全县**个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境儿童、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等服务,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号)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针对服务对象预估数量、区域分布具有相应的特殊性,采购需求已明确服务对象类型、服务区域范围、五大类服务内容、功能定位、服务目标、服务要求、服务期限及验收方向,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投诉答复书
*.采购文件
*.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全国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
投诉事项*:由于采购需求本身未提供服务对象数量、服务频次、服务标准等关键参数,供应商在编制服务方案时,只能基于假设或主观判断,而缺少评审因素客观、统一的评判依据,影响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情况、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及采购文件,该项目采购需求的设置为采购单位的实际需要,评审因素的设置与采购需求相对应且与服务的质量和履约能力相关,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投诉答复书
*.采购文件
*.专家论证意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本案证据及核查情况,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