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公告2026001
2026-05-15
黑龙江/绥化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公告2026001
黑龙江/绥化-2026-05-15 00:00:00
投诉处理公告*******
作者:青冈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财投处[****] *

投诉人:大庆市汇亚达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号华溪龙城*********

被投诉人:青冈县教育局

地址:青冈县人民办事大厅**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大庆市汇亚达经贸有限公司****年青冈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饼干、谷物圈、坚果)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被投诉人作出的“报价合理性评审不通过、质疑事项不成立”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案涉评审结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本次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存在重瑕疵未依法履行举证告知义务,举证责任分配违反法定要求;

*.被投诉人出具的质疑答复内容空洞、未开展实质性核查,涉嫌以不正当理由排斥投诉人投标资格,偏袒特定中标候选人。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了专家论证。

*、关于投诉事项*。经核查,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及绥财发【******号规定,评审委员会对贵单位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贵单位仅提交了一份成本核算单,结合贵单位提交材料做出专业判断,评标委员会据此做出的报价合理性不通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经核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会第**)**条规定采购文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无效。”规定现场履行必要的告知,说明及核实程序,举证责任分配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程序合法,权责清晰,因你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评特委员会未予采,合理举证责任配符合法规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经核查,针对前期的质疑事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均围绕质疑事项开展,答复内容清晰,不存在内容空洞、未开展实质性核查之情形,未发现以不正当理由排斥投诉人或偏袒特定中标候选人的情形

综上所述,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青冈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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