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2026-05-15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财投处[****] *号
投诉人:绥化鑫超然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东富镇腰房村六组**********号库房
被投诉人:青冈县教育局
地址:青冈县人民办事大厅**楼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绥化鑫超然商贸有限公司对****年青冈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饼干、谷物圈、坚果)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我司对本项目评审结果提出投诉,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审,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内容作为我司评审的依据,对我司投标文件不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认定不合理,质疑答复不合理,特此提出投诉。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了专家论证。
关于投诉事项*,经核查,本项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及绥财发【****】**号及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认为你公司报价过低可能影响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文件中已明确启动异常低价评审程序的,结合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启动异常低价审查,要求相关投标人进行价格澄清说明成本构成符合法律规定,在价格登请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相关投标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材料证明力判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流规,最终认定投诉人只提供一张成本构成表不足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认定其因异常低价导致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青冈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