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2026-05-15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吉林/长春-2026-05-15 00:00:00

吉财采购〔****〕***号


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厅于****年*月*日收到你公司邮寄的关于“高质量发展*公服建设*吉林体育学院临河校区军星综合楼维修改造项目(采购计划备*[****]******号**********************)”的投诉函。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厅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结果告知如下:你单位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本厅对你单位的投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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