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2026-05-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自贡航空产业园区绿化养护管理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远建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自贡市富顺县富世街道银杏北路 ** 号
被投诉人:自贡航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自贡市自贡航空产业园区灯塔路*号。
被投诉人:自贡川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号。
四、基本情况
自贡川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自贡航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自贡航空产业园区绿化养护管理服务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发布公告更正,取消了投诉人的成交资格。双方未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系采购人擅自变更采购文件约定,要求将成交价***万元按三年拆分作为合同价所致。投诉人认为,合同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不能做任何实质性修改,至于合同履行中结算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单方取消投诉人的成交资格,终止合同。采购人至今没有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向投诉人推送电子合同,投诉人无法完成合同签订,故采购人存在违规行为。因此,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废标行为无效。采购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第(三)条的规定,违反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川财规〔****〕**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的规定,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据此,投诉人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未提供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取消投诉人成交资格的行为,属于单方非法终止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投诉人合法经济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至于成交价***万元到底按照一年计算还是三年计算,属于合同履行中费用结算争议,可以后续通过诉讼解决,但合同尚未履行,被投诉人辩称就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无事实依据,故被投诉人的答复理由不应成立。因此,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废标行为无效。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自贡市贡井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