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2026-05-15 00:00:00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贾砦社区四号院项目(电梯)采购补遗公告
发布单位: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投标截至时间:********** **:**:**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贾砦社区四号院项目(电梯)采购补遗公告
采购编号:***************************
各投标人: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贾砦社区四号院项目(电梯)采购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作如下补充及澄清,本补遗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内容存在不一致,以本补遗文件为准:
*. 许可证要求变更:原招标文件第*.*.*.(*)条要求“许可和认证要求”规定,招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核查,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调整的特种设备范畴,其生产厂家依法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而非《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的规定,电梯生产厂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类别、品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产品已不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内,原招标文件关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特作如下调整:
修改前:
招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须提供代理生产厂家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扫描件,许可范围内含拟招标物资)。
修改后:
招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供应商须提供代理生产厂家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扫描件,许可范围内含拟招标电梯产品)。
*. 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公告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