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6-05-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哈巴河县****年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喀什炳初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村曙光国际五金建材家居博览城
被投诉人*:哈巴河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哈巴河县
被投诉人*:新疆睿康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喀什炳初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月**日收到投诉书,于*月**日发出补正告知书,本机关于*月*日收到补正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已调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哈巴河县****年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编号:***********),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投诉人对中标结果及小微企业预留情况进行质疑。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但根据政采云投标系统显示及采购计划申报情况,本项目并未按采购计划申报情况为小微企业预留**%。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中型企业,与政采云投标系统显示及采购计划申报情况不符。
查明的事实:经本机关依法调阅审查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查明以下事实:一是政策执行失效。原采购计划明确分设两笔:一笔小微企业预留**%,另一笔小微企业预留*%。因同一项目,资金来源不同,故代理机构合并发布招标公告,但“小微企业预留**%”政策未在采购文件中体现。经与代理机构核实,两笔计划在系统中份额比例标注不同,属于预算后台配置差异。虽然不改变项目实质,但实质剥夺了小微企业参与竞争的法定机会。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二是违反强制性政策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万元服务项目属于“超过***万元的服务采购”,必须预留**%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项目虽整体面向中小企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但未按计划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细分预留,构成政策规避。
投诉事项*:投诉人请求顺延至第二名中标(第二名为小型企业)。
查明的事实: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方可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顺延中标候选人主要适用于中标供应商拒绝签约、放弃中标资格或因违法行为被查实等情形,本案不符合上述条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结果: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八条:“超过***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份额(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未按计划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细分预留,构成政策规避。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关于中标结果及小微企业预留情况的投诉,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关于顺延至第二名中标的请求,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本机关认定:哈巴河县****年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阿勒泰地区财政局或哈巴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巴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