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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内容及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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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置要求*.*.* “管理人员不少于*名:其中项目经理*名,具备合格有效的住建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一级建造师的发证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级建造师的发证单位是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问此处是否指提供一级建造师或者二级建造师均可?
回复:提供一级建造师或者二级建造师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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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审查(含商务部分)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招标文件第七章为投标文件格式,应按照第七章规定格式排版,请明确。且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里有单独的商务部分,没有跟资格审查合并。请明确是否以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回复:以最新发布的软件版投标文件的格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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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本项目允许最多几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是否自行确认?
回复:本项目允许最多 * 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成员自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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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的承诺和*.**:“对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做出承诺响应”,此承诺书格式已包含在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审查部分(三)承诺中,是否无需再单独提供?
回复:已包含在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审查部分(三)承诺中的承诺无需再单独提供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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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办法*.*.*商务部分*人员配置中的“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负责人”、“照明设施管护技术负责人”是否就是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第*.*.*管理人员中的“园林绿化技术负责人”、“城市照明设施管护技术负责人”?
回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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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一个市政道路施工业绩,工程内容里包含了照明和绿化施工内容,是否符合业绩类型要求?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若提供单个业绩需同时包含绿化(施工或养护)项目和城市照明设施(施工或管护服务),则视为满足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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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是否所有承诺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承诺盖章即可?
回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的承诺和联合体投标按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分工提供的承诺之外,其他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承诺盖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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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内显示有开标一览表,需填写投标总报价、含税总价。请问投标总报价是否指不含税总报价?
回复:投标总报价指不含税总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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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四)其他资料中的(*)业绩要求、(*)业绩要求均为重复项,可否直接删除?
回复:以最新发布的软件版投标文件的格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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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软件版投标文件的格式与***招标文件内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的,以哪一个为准?
回复:招标文件(***签章版)中投标文件格式与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格式一致,可能因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的格式页边距与招标文件(***签章版)不一致的原因导致格式显示不一致,该情形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若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导出的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签章版)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以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导出的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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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评分标准要求配置** 吨绿化综合养护车 * 台方可得分,最高 *.** 分。
绿化综合养护车不属于常规绿化通用作业车辆,目前重庆市场具备该吨位及专用功能的合规车辆保有量极少,拥有此类专属车辆的供应商屈指可数。该项车型设置过于小众、不具备行业通用性,属于以不合理特定配置条件变相限定潜在参选主体,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背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建议予以修改或取消该项特定车型吨位加分条款。
回复:此项作为加分项,并不是基本资格要求,且可以是自有或者租赁,请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市场及自身实力对招标文件进行响应。该吨位绿化综合养护车能有效提升特定场景(如大型乔木修剪、高空作业、应急抢险等)的作业效率与安全性,是保障本项目高质量服务的关键设备之一,故作为加分项鼓励投标人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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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机械打药设备*台得*.**分,最高得*.*分”,且要求以上车辆设备均为投标人自有或租赁,若为投标人自有,提供车辆 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复印件及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为租赁,租赁时间至少包含投标截止日起后*年, 并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租赁合同及车辆的正面、侧面、 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任一单位提供。
问:本项目要求配置机械打药设备,常规机械打药设备属于园林作业机具,不属于机动车辆,无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照资料,无法提供车辆类相关证件;目前市场上具备打药功能的合规专用车辆主要为绿化喷洒车,请问配置绿化喷洒车是否等同于满足本项目机械打药设备的配置要求?
回复:(*)若投标人提供的机械打药设备为机动车类
*.若机械打药设备为自有,则需提供按要求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购买发票复印件、车辆的正面、侧面、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若机械打药设备为租赁,则租赁时间至少包含投标截止日起后*年, 并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租赁方(即出租人)购买发票复印件、租赁合同、车辆的正面、侧面、 背面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若投标人提供的机械打药设备为非机动车类
*.若机械打药设备为自有,则需提供按要求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若机械打药设备为租赁,则租赁时间至少包含投标截止日起后*年,并提供租赁方(即出租人)购买发票复印件、租赁合同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若投标人提供的机械打药设备为机动车类,投标人将绿化喷洒车作为机械打药设备,则需提供按要求提供车辆类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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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维修维护业绩是否满足城市照明设施(施工或管护服务)项目业绩要求
回复:视为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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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包含城市照明设施(施工或管护服务),是否满足要求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若提供单个业绩需同时包含绿化(施工或养护)项目和城市照明设施(施工或管护服务),则视为满足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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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自****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投标截止 日止,独立完成过至少*个绿化(施工或养护)项目和*个城市照明 设施(施工或管护服务)项目业绩(若提供单个业绩需同时包含绿化 (施工或养护)项目和城市照明设施(施工或管护服务),则视为满 足业绩要求)。”
请问:“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可视为有效业绩。若仅认可已完成项目,将排除处于项目执行阶段但具备同等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限制了市场竞争的充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上述条款设置存在通过业绩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恳请招标人修改条款,例如明确“正在履行的合同”可作为业 绩证明,并调整类似业绩的服务内容要求,使其与本项目服务范围更贴合,避免不合理限制。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做修改。本项目业绩要求旨在考察投标人独立完成并交付类似项目的实际经验与履约能力,‘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无法全面反映项目最终成果及业主满意度,故本次招标暂不采纳此建议。感谢您的关注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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