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五家渠-2026-05-14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第六师某单位视频监控运行维护服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公安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北海东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第六师五家渠市财政局于****年*月**日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公安局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变相限制新成立企业参与投标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公安局组织开展的“第六师某单位视频监控运行维护服务(项目编号:*******[****]****)”招标文件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变相限制新成立企业参与投标,采购需求中要求“团队配置……注:上述人员须在本单位连续任职满**个月,新入职员工不纳入考量范围。开标后,招标人需对上述在本单位任职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进行原件核实,该证明须满足‘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个月’的缴纳记录要求。”变相要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需成立**个月以上,涉嫌排斥新成立企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询问笔录等印证资料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七、处罚结果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由第六师公安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财政局
*、联系人:第六师五家渠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