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喀地财购裁〔2026〕5号)
2026-05-14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喀什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喀地财购裁〔2026〕5号)
新疆/喀什-2026-05-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自治区彩票公益金支持政府购买保障低收入人口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莎车县新丝路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地址:莎车县城中街道办巴格买勒社区

被投诉人:喀什地区民政局

地址:喀什市解放北路**号*号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莎车县新丝路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不服喀什地区民政局及新疆方中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年自治区彩票公益金支持政府购买保障低收入人口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书面通知投诉人中标质疑情况。
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投诉人对变更结果的质疑。
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存在资格审核不严,采购程序违法的情况。
投诉事项*:该项招标价格评审打分严重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结果逻辑矛盾,显失公平。
投诉事项*:无法定事由、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程序严重违法。
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区别对待的方式开展招投标活动,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反中标公示规定,存在故意安排质疑投诉人中标的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超出法定质疑期限接收和采信质疑,是违法行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未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第四标段完整打分明细属于非公开内容,未向投诉人告知,符合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未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符合围标串标情形的事实依据,属于缺乏事实依据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无效证明材料,不应享受价格扣除优惠。经重新复核后,莎车县新丝路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实际价格得分为*.**分,最终综合得分为**.**分,排名为第三名;喀什市臻善社会工作站实际价格得分为*.**分,综合得分为**.**分,排名为第一名,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处理叶城县民为本服务中心、喀什市臻善社会工作站质疑中,发现莎车县新丝路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无效证明材料,不应享受价格扣除优惠,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复核,发现有可能改变中标结果,并书面告知本级财政部门,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评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第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并非上述法规界定的中小企业主体范畴,莎车县新丝路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民办非企业不具备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的资格,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无效证明材料,不应享受中价格扣除优惠,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三条规定,中标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后,于****年*月**日收到叶城县民为本服务中心书面质疑;****年*月**日收到喀什市臻善社会工作站书面质疑;****年*月**日发布本项目标项四的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年*月**日收到莎车县新丝路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提出的对变更结果的质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依法在收到质疑函*个工作日内做出了书面回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认为成立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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