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州-2026-05-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阿克陶县人民医院数字减影系统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喀什万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齐鲁工业园黄河路***号
被投诉人*:阿克陶县人民医院
地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
被投诉人*: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发展大厦**楼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投诉人喀什万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阿克陶县人民医院数字减影系统建设项目活动提出质疑。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本项目对质疑投诉人喀什万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答复。****年**月**日投诉人喀什万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球管阳极热容量≥****”,设置不合理且具有排他性,被投诉人答复缺乏事实支撑。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球管阳极散热功率≥*****”,属于针对性设置,被投诉人答复不符合实际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限定“床面升降范围********”,具有明显品牌指向性,被投诉人答复无合理依据。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成像面积≥*********”,超出常规标准,且参数组合涉嫌围标串标。
本机关收到投诉后,依法履行投诉处理职责,对投诉事项、投诉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同步调取该项目采购需求调研资料、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实情况,核实情况如下:
经核查,采购人阿克陶县人民医院在开展本次采购活动前,已依法开展采购需求市场调研,充分了解数字减影系统行业技术标准、产品供应情况及县域医疗临床实际需求;采购文件中的各项技术参数要求,均经过专业专家论证,论证意见明确该参数设置符合项目实际用途,未存在不合理限制或排他性条款。同时,经核查确认,目前市场上存在多家供应商能够提供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全部技术参数的产品,能够形成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排他性、品牌指向性及围标串标情形。综上,投诉人提出的四项投诉事项,均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喀什万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阿克陶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