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罚决字【2026】3号)
2026-03-26
河南/安阳 质疑投诉
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罚决字【2026】3号)
河南/安阳-2026-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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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2026-03-26 00:00:00
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罚决字【****】*号)
发布机构: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 一、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 | ||
| 二、项目名称:林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林州市桂林镇****三朴线养护工程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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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我市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项目检查工作中发现,林州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林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林州市桂林镇****三朴线养护工程”(采购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项目时,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查询无果,提供的材料员路平毕业证书未查询到学历信息,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年**月*日,安阳市财政局向本机关移送相关涉案材料。经初步核查,本机关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元; *.没收违法所得*****.**元。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林州市财政局 | ||
|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