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2026-05-06 00:00:00
信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信财公开招标*******)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山西宏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吉县文城乡文城村***号。
被投诉人:河南鸡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事务中心(采购单位),地址:河南省信阳市鸡公山**号。鑫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号**层*********号。
相关供应商:华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号建业凯旋广场*座**层****室。
投诉人因对“河南鸡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事务中心保护管理设施建设科研监测系统及防灾减灾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信财公开招标*******)”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了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内容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回复函中称,我公司山西宏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未通过资格审查,采购结果对我公司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对我公司的权益不产生损害,我公司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故不予受理我公司的质疑。我公司不予认可。
三、事实和相关依据
经查,采购文件第*页至第*页“*.*.* 投标人资格要求:(*)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是资格审查内容之一,投诉人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资格审查未通过。
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政府采购项目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其他供应商的采购结果?”的答复:“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资格审查未通过,意味着投诉人未进入后续评审环节,也未实际参与中标竞争,其权益与最终采购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投诉人对采购结果的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规定。
四、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